2008年12月6日星期六

石飞:“杨佳袭警”与“群警袭民”

点题之语:治民重要,治警更重要。公检法执法切忌“胳膊肘向里拐”,否则,法治国家、和谐社会则无从谈起。

  我之所以把“杨佳袭警”与“群警袭民”两案相提并论,作以比较,目的是想提醒国家立法机构关注一种与法治精神相悖的“普象”:公检法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存在严重的有失公平公正的“选择性”,即对公民侵犯公权的犯罪,从重从快;而对公权侵犯公民私权的犯罪,从宽从慢。

  先说“杨佳袭警”。北京市民杨佳,在上海骑无证无牌自行车被民警盘查、带至派出所询问受到警察殴打(杨佳法庭自证),“遂起意行凶报复”,于7月1日实施“报复袭警”,致警察6死3伤(另有一名保安受伤)。对此案,上海市高院于10月20日作出终审死刑裁定(10月21日《人民日报》)。

  再看“群警袭民”。2004年9月20日,河南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民警孟军伟、张伞、许磊、王海宇,受周口市川汇区法院书记员吕留生、李立田之托,将周口市纱厂下岗工人李胜利(因与吕留生家人发生过口角)带至派出所,用衣服蒙住头,轮番殴打昏迷后,将其从三楼上扔下,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对此案,河南省高院于2007年11月,作出终审裁定,判处李立田死刑(已于今年10月23日执行)、吕留生死缓、冷飞无期徒刑。(10月24日新华网)

  这两起故意杀人案的共同点就是,罪犯人性尽丧,极端凶残。所不同的,前者是一个草民报复行凶,致先行侵权施暴的警方6死3伤(尽管被报复者不一定是先行的侵权人,在报复者的眼里则是同一群体,其要报复的是上海警方);后者是5名警察平白无故地群殴一名下岗工人,并将其坠楼致死。还有一点不同是,前案致死6人,后案致死1人,前案罪犯比后案罪犯的罪恶深重得得多,但考究起来,后者性质更恶劣,危害更严重,因为是强势的国家专政工具肆意残害无辜的社会弱势个体的生命。

  按照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和严打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司法精神,对这两起刑事案件都必须从重从快处理,然而结果的体现却迥然不同。首先是办案件效率凸显差异。“杨佳袭警”案今年7月1日发生,10月20日就做出了终审判决,立案、侦察、检察、一审、二审全部程序走完,仅仅只用了3个月零20天。人们一定会赞扬:上海公检法真有才,办案效率比高家庄还高!

  再来看看周口“群警袭民”案,发案于2004年9月20日,直到2007年11月终审裁定才做出,历时3年零2个月。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文件规定,无论多么复杂、特殊的刑事案件,包括上级批准的“延时”,至终审判决最长时间都不得超过13个月。很显然,这起“群警袭民”案的办理,远远超出了法定的时限规定。同样是凶杀刑事案件,同样是案情相当简明,制裁犯罪百姓就如此雷厉风行,制裁犯罪的警察就如此拖延迟缓,两案办理的时差竟然多达25个月!

  再者,在周口“群警袭民”案中,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为首的5名警察是残害无辜工人的主角,川汇区法院书记员李立田、吕留生是主谋和参与者。以维护社会治安、保护群众生命安全为天职的警察,竟然受雇充当害民的凶手,无论从法理还是天理伦理来说,“杀人偿命”,都必须从严从重惩处,首犯冷飞必须“斩立决”,却只判“死缓”。这显而易见是对警察故意杀人犯罪的袒护。我认为,不仅要对恶棍警长冷飞“斩立决”,对所有参与这起故意杀人犯罪的警察都应该按照法律量刑的上限从重严惩。

  10月10日夜,哈尔滨市又发生一起“群警袭民”命案,数名警察群殴大学生林松岭致死。(10月23日中国法院网)会不会又像周口“群警袭民”案那样,“马拉松式”的拖延,“护短式”的偏袒,国民拭目以待。

2008年12月5日星期五

网评:杨佳速死唤起公众同情

据中国媒体报导,被判死刑的上海袭警案凶手杨佳已于周三(11月26日)上午被处决。这起导致6名警察死亡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此案的不同寻常之处在于凶手罕见地得到了大众同情。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上周五通知杨佳的家人,已核准对杨佳执行死刑。根据去年生效的规定,中国的所有死刑都要经最高法院复核。根据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死刑必须在核准后的7日内执行。

广告今年7月1日,28岁的北京籍无业人员杨佳闯进上海闸北区的一个警察所持刀行凶,导致六名警察死亡。据报导,此案的审理因北京奥运会而被推迟。但在8月末,他在经过短暂的闭门审理后被判处死刑。10月份,杨佳最终上诉失败,死刑判决被递交给最高法核准。

自案发以来,此案受到媒体的高度关注。虽然一开始,这种杀警察的行为引起了公愤,但在杨佳是因报复杀人的指控浮出水面后,公众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倒向了杨佳的一边。有当地媒体报导,杨佳曾在2007年10月因为骑一辆无照自行车而被上海警方逮捕并受到殴打。此后他曾打算起诉警方滥用职权,但遭到拒绝。

尽管大部分网民心里几乎都清楚,杨佳应该难逃一死,但还是有很多人表示担心审判不公正。中国当代艺术的领军人物兼社会评论家艾未未在博客中发表了一篇名为《对杨佳的审判不公就是对我们大家的威胁》的文章。他指出,此案发生前杨佳与上海警方的纠葛未得到彻底的调查。

一直在密切跟踪此案的北京律师刘晓原也在博客中发表了一篇名为《杨佳已死,程序不公》的文章。刘晓原并非此案中杨佳的代表律师,但他在另外一起案件中为杨佳的母亲服务,并在杨佳袭警案的审理过程中为他的家人提供了法律援助。

刘晓原称,无论发生了什么事,此案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审理。他表示,杨佳父亲为他聘请的律师遭到法院拒绝,法院为他安排了另外一名律师。杨佳母亲王静梅在他被捕后不久被带到北京一家警方管理的精神病院,并被扣押了132天。上周日(11月23日),王静梅被带至监狱与杨佳见面,然后被允许回家。

还有另外一些人认为,杨佳的行刑突显出政府对民意的漠视。

一位名为“十年砍柴”的知名博客作者称,是政府将杨佳塑造成了英雄。他们未经公正的审判就如此匆匆忙地将杨佳处死,只会为杨佳赢得更多的公众同情。

这名作者还称,如果这件案子的审理过程更透明,杨佳可能仍难逃一死,但却不会被视为“英雄”。
湖北网民Chinadongde为杨佳设立了网上灵堂,并声称要在行刑后悼念杨佳49天。

2008年12月4日星期四

英国《金融时报》:杨佳案背后的公权力边界

“你就不能学学人家杨佳?”20年前,杨佳的邻居教训自己爱惹事的孩子时会把这句话挂在嘴边。20年后,当这位邻居在报纸上看到杨佳杀人的报道时不禁悚然。杨佳杀人了,杀的还是警察,而且使6人毙命。一个北京的无业青年身赴上海杀害素不相识的警察,他是谁?为什么?公众渴望知道真相的心情可想而知。

这个28岁的年轻人残忍戕害生命的行为同时也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很快,上海市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毋庸置疑,面对无辜的逝者和伤者,对于一个没有放弃用死刑约束公民行为的社会,这一判决维护了法律应有的底限。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事实呈现在中国公众面前,杨佳开始从施害者的单一身份变为双重身份,即个人伤害的施加者和公权力伤害的承受者,而且前者越来越被善意的忽视,后者越来越被无意的放大。其结果,杨佳赢得了社会的广泛同情而执行法律的司法机构却被公众广泛质疑。在这个“范跑跑”们都会被广泛谴责的社会,何以形成司法价值取向与社会价值取向的严重悖离?

中国公众质疑的发轫之处皆与魔鬼同存于细节之中。如,上海警方面对公众要求公开其昔日处理杨佳自行车案时长达5小时的全部录音录相资料时,只是公布经过其精心选择的短短4分钟录音;又如本属当事一方而应回避的上海市警方,却偏偏自己侦查;再如杨佳之母被上海市警方带走协助办案后便告失踪;上海方面为杨佳指定的辩护律师原来上海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公开审理的旁听席上,坐满司法系统的内部人士;二审中律师要求的重新进行精神鉴定被当庭驳回如此等等。以上细节使法律在成功捍卫了自己底限的同时,没能同时捍卫法律的应有的尊严和程序正义。

显然,在公众的舆论平台上,杨佳袭警一案,由于司法当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疏漏,逐渐使警察和杨佳都被公众符号化。警察成为强权机构的象征;杨佳则被当作弱势群体的代表。杨佳袭警案由此被公众诠释为弱势群体向权力机构主张权利的过程。杨佳案的审理则被舆论赋予寻求法律程序正义的意义。于是,审判杨佳的方式已经远比审判杨佳的结果重要。中国公众已经从弱势群体的同情者,变为法律程序的监督者。他们要保护的其实不杨佳的生命,而是杨佳的权利。当然,这也是每个中国公民的自己权利。

中国民间有舆论认为,杨佳是被权力机构的“合法伤害权”伤害在先,才会铤而走险。这一逻辑,不断被上海警方曾两次上门解释、杨母离奇消失、杨佳精神鉴定、案件审理公开度不够等细节放大;这一逻辑还被公众在对自身生活经历的回忆中被强化,使公众中对杨佳理解者多之,这以早期听其案情倾诉的律师为代表;同情者多之,这以不断重复其年少时的安分守己的媒体为代表;敬佩者多之,在网络上,甚至称其为“侠”,而唯独谴责者少之,忽略了被害警察的无辜,忽略了被伤的保安其实与杨佳同属社会弱势群体一员。附着在此案司法价值上的社会价值,成为舆论的风暴中心。这使公众对司法者提出了高标准的行为要求,在这一高标准之下,政府部门表现出的诚意,如没有让闸北区分局回避侦查此案,同时还对杨佳作了精神病鉴定并出具报告,都成了对公众意愿的敷衍。更遗憾的是,正因为以上程序疏漏的存在,法律并没有取得完胜,杨佳也没认罪,他仍将犯案动机解释为,“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他仍然认为,被他戗杀的6个人不是无辜的——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由于筹划、筹备直至实施都由个人完成,没有“上下家”和同伙,没有机构和组织指使,没有成文的行动策划,杨佳这类举动被称为个人极端暴力行为。中国社会正进入转型期,这种转型在社会层面,突出表现为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政府角色的回归;同时,在收入分配严重失衡的情况下,人格尊严成为底层民众立足于当下商业社会的脆弱基础。而法律是他们寄予厚望的庇护所。审视杨佳的犯罪背景:曾在山西遭太原警方殴打,在上海被作为偷自行车的嫌犯遭遇长时间盘问,以及其母长达8年的上访经历——其间,个人及其家庭轨迹中遭遇的司法机构的不做为、滥做为清晰可现。这些经历和感受显然触及了他的人格尊严,促使他不惜一切,以个人极端暴力相报复。

中国经济学家吴敬琏曾经说过,“实行法治,即符合公认正义的法律(善法)统治,是发达市场经济共有的特征。法治不但具有值得追求的普世价值,而是非人格化交换占据市场经济的必须制度支撑”。

杨佳袭警案中,警方的支持者们由于司法机关在程序正义上的不足,恰恰违背了社会公众的普遍持有的基本普世价值,导致了在舆情大战中的失败。不是公众苛刻到一定要纠缠于杨佳是否在盘问中被殴打,不是公众幼稚到一定相信杨佳母亲的出庭一定可以挽救她孩子的生命。公众只是想通过程序的公开了解那些哪怕是微不足道的事实,了解公权力在法律程序中的边界,因为这能给他们相信法律一个强大的支撑。这是善法为自己建立声誉的必要基础。

也许警方应该拿出办理杨佳袭警案的效率找出失踪100多天的杨佳母亲,以这个公民的出现和表达捍卫法律的正义与尊严。

(作者为中国资深媒体人)

2008年12月3日星期三

周永坤:法学专家周永坤对上海袭警案的看法

杨佳事件具有相当的符号意义,估计杨将不久于人世(我本人认为他不当判死刑,因为警方过错在先)。杨佳事件无论对于他本人、他的母亲、也无论对于无故牺牲的警察与整个社会,都是一个悲剧,一个制度性的悲剧。杨佳事件使我想起了一件开头与杨佳事件极其相似、但最终却以喜剧落幕的故事——威尔柯克诉莫克尔案。从两件事的对比中,我们应当汲取点什么以为法治国家建设所用?

  1950年的一天,英国公民威尔柯克驾车在大街上行驶,被莫克尔警员和他的同事截停,要求查看他的身份证。依据1939年的全国登记法,当一个身穿制服的警员向一个公民索阅身份证时,他或者给他看,或者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地点向指定的人员出示。但是威尔柯克拒绝出示,也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向指定的人出示。于是警方将他检控。威尔柯克辩称,该法是战时法,1950年10月9日的枢密院令已经宣告紧急状态结束,该法效力的基础已经不存在,因此他没有义务出示身份证。主审的保安官(一译治安法官)认为法律有效,判威尔柯克败诉,但同时宣布无条件将威尔柯克释放。威不服上诉。由于该案涉及一项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事关重大,因此高等法院由七位法官组庭研讯。结果判决该法有效,威尔柯克罪名成立。但判决同时宣告由于事情太小,不予处罚(这其实是对警察的批评)。

  大概由于健忘,二战胜利的喜悦使英国人忘了废止该法,该案主审法官不愿意承认“枢密院(行政机关)”有终止议会法令的效力,因此表面上承认该法的效力。该案宣判不久,全国登记法即被议会废止。该法被废止的当日,英国人自发地集会,他们载歌载舞地将身份证付之一炬。英国除了战时是没有身份证的。前几年,因为其他欧盟国家都有身份证,他们觉得英国人没有身份证对他们的管理带来不便,这不公平,遂要求英国人制定身份证法,不知结果如何。

  值得注意的还有主审法官高达(Lord Goddard CJ)的话:“警察不要以为有权就事事非用不可。”警察截停车辆查身份证,“如果为追寻失车或有理由怀疑某一位驾车人犯罪,那是另一回事。但不问情由地,譬如说,向一位把车子在店铺外面停得太久的女士,或为一点芝麻绿豆大的小事向谁都要身份证看就完全不合理了。这一项国会立法是为了国家安全的需要通过的,并不为我们在本案中所使用的目的通过。”

  (今天又学习了一下该案判决,再加上几句首席法官高达的话:“在战争早已结束的今天,还要祭出本来为战时需要而制定的法律,只有把守法的良民逼成犯法的劣民,这是最要不得的。”想想杨佳吧!“我国常以警民之间感情融洽自豪。这一类行为只有使人民不满警察,使他们在应该协助警方的时候跟警方捣乱。”想想瓮安吧!)

  回顾了威尔柯克案,再看看杨佳事件的录音整理稿,(将录音的两个版本都附录于下),我想,如果在一个法治国家,杨佳事情可能是这样的:

  第一种可能:

  警方压根不会随便检查自行车牌照,因为公民有几个人会带它?而且,自行车牌照在中國已经不是强制性规定,许多自行车买的时候就没有牌照。连电瓶车买的时候都不一定要上牌照,上牌照还要多交十块钱(这是我三年前碰到的事)。既然如此,这种执法本身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因此就压根没有此案。(我从10岁会骑车开始,从来没有带过牌照[软照],若干年来我的车没有硬照。这次新买的有了。从来没有人查过。不知怎么就查杨佳。)

  第二种可能:

  警察:“请把这个自行车的牌照拿出来。”

  杨:您凭什么检查我的牌照?“

  警察无语,因为没有法律规定。

  于是放行。

  第三种可能:

  警察:“请把这个自行车的牌照拿出来。”

  杨:您凭什么检查我的牌照?“

  警察:“依据某某法某某条,我可以检查。”

  杨:我没有带。

  警察:于某某日之前在闸北区某派出所交验。

  于是放行。

  (日后杨按时去交验,于是OK,或者杨没有去,于是引发诉讼。)

  第四种可能:

  警察:“请把这个自行车的牌照拿出来。”

  杨佳:“这是我租的车。”

  民警:“租的凭证呢?”

  杨佳递上租车凭证,“请看。”

  警察看过后一扬手,或者敬个礼:“OK!谢谢您的配合!”

  于是什么事也没有,于是警民和諧。

  这就是法治下可能的警察与行人的互动,不可能引发暴力。因此也就不可能有杨佳的报复性暴力。

  现在呢?双方火气都很大。说杨的态度不好,民警的态度就好么(看下面的录音)?自己看不清证件,怨当事人么?更为严重的是,当杨佳出示了租车文件后,警察必须放行,其后的行为没有任何正当性,是明显的滥用权力行为。这还不是一般的滥用权力行为,从事情的前因后果来看,警察存在明显的故意,故意显示自己的权威,故意给他们认为“态度不好”的当事人吃点苦头。这是将警察权力当作耍个人威风的工具的行为,否则无法理解警察的行为,凭什么关人家6个小时?

  现在的问题还在于,直到现在为止,警方仍然理直气壮,不承认警察行为的不当,这就令人担心。连我最尊敬的上海警方都是这个水平,都是官官相护,都缺乏自省精神,其他地方的警察法治精神可以想见。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杨佳母亲“协助调查”,被从北京带到上海。我在前文中称这是强制,是暴力(注:杨母至今未能现身),有的朋友反对。如果这些朋友是警察,情有可原。如果是普通民众或者是学者,那就十分可悲——公民对暴力是如此的认同。缺乏法治熏陶的社会是多么的难以和諧!我送给喜欢暴力的朋友一句亚圣的话:“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然则非自杀之也,一间耳。”我学亚圣的话说一句:“警察暴人,人亦暴之,然则非自暴也,一间耳!”(一间,半斤八两也!)

  警方应当通过一这事件对制度与行为进行认真的反省,不要千方百计地为自己脱责,这才是正确的。在目前的态势下,我认为上海警方应当回避,检察院应当进入调查,原因很简单,因为警方是一方当事人。

  我建议,对于事件的结果,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专项调查,以此为契机,改善我们的警察制度,提高警察行为的法治化水准,建设真正的和諧社会。希望杨佳案能起到几年前孙志刚案同样的效果。

2008年12月2日星期二

网评:法律不是复仇主义的合法外衣——评杨佳死刑

据新华网快讯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袭警杀人案罪犯杨佳于2008年11月26日上午在上海被执行死刑。

杨佳一案终于尘埃落地,这是一个可以逾期的结果——从上海对六名遇害公安警察的追悼大会的规格与悼词就可以判断出来:上海市委政法委书记吴志明出席追悼大会,公安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政法委送了花圈。市委、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工青妇等单位领导及社会各界千余人参加了追悼会。灵堂上方横幅书写“闸北遇难警察方福新张义阶倪景荣李珂张建平徐维亚同志追悼大会”,挽联“满堂哀思行祭礼,警营悲泪别战友”。

从当年刘邦入住咸阳的“约法三章”那一天起,“杀人偿命”的观念就深入人心,尽管,人们发现杨佳一案有许多问题,主要是程序问题(比如,精神病鉴定)。可小小几个律师,岂能撼动几千年以来的远在汉高祖时代就定下的“先王之法”——“法律复仇主义”?

遥想当年雅尔塔会议,在讨论如何处理战败国问题时,当罗斯福提出,要建立两个战犯法庭清算战争罪行——以人类正义的名义。法律复仇主义的代表斯大林感觉不可理解,用他的话来说:凡穿过纳粹军装的人直接枪毙就行了,枪毙一百次也不为过,还要审判干嘛?但罗斯福却坚持了自己的观点,因为罗斯福是个坚定的法治主义者,他认为:除非是在战场上,否则,未经严谨的审判程序,任何人都不得被认定有罪,更别说直接处决了。

美国电影《纽伦堡审判》中有一个镜头,美国法官杰克逊在纽伦堡预备用作法庭的正义宫中,发现德国人在法官椅的背后也镌刻着《摩西十诫》。他心中顿时踏实了,知道这场审判不是战胜国的舞台,不是依据某个国家的法律,而是依据那高于一切人间法律的法则。

是的,《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开创了人类史上依据自由人权的普世价值,它第一次颠覆了“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丛林法则、强盗逻辑,是人类正义对邪恶的宣判,是文明与野蛮的决裂,他包含着的自然法精神,来论证审判的正当性正是对自然法的敬畏和人类尊严的敬畏!它否定几千年来的远在汉高祖时代就定下的 “法律复仇主义者的合法外衣”。

在“法律复仇主义者的合法外衣”,我们开始了对杨佳的审判,这里我无意一一列举所谓的程序违法,只想介绍一下当时国人对东京审判的态度:当时国人的民族情绪,很难理解东京审判的意义。想不通为什么不但允许战犯辩护,还怕律师不懂英美法,专门给每个被告配一至二名美国律师。在朝在野的国人都以为审判只是过场。自古以来,战败国就是战胜国手上的鱼肉。自古以来,败军之将都是要杀头的。"审判"不过是以现代方式,为这种复仇凭添一层光环罢了。所以审判的头几个月,中方的检控工作非常糟糕,一位副部长上去作证,说日本人“烧杀抢掠,无恶不作”,结果被轰下证人席。

中国检方的证人差点被轰下证人席,如果中国不是临时紧急更换成倪征燠,并准备了详实的证据材料,真不知道,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如何向国人交差。
幸运的是,这次杨佳的主审法官全是中国人,全是在“法律复仇主义者的合法外衣”培养起来的法官,面对我们的检察官在控诉杨佳累累罪行时,法官们绝不会有美国法官杰克逊在纽伦堡审判时的心态——审判不是复仇,现代法治不是“法律复仇主义者的合法外衣”。

网评:驳《审判实体公正、程序合法——刑事法学界权威专家谈杨佳案审判》

新华社记者杨维汉10月23日的报道《审判实体公正、程序合法——刑事法学界权威专家谈杨佳案审判》是一篇明显违反新闻专业规范的电讯。记者声称三位刑事法学界权威专家日前对杨佳袭警杀人案的审理谈了自己的看法,然而,专家谈的地点阙如,时间含糊,对象不明。为什么说不出这三位专家是在什么场合什么时间对谁谈杨佳案的呢?如果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的,为什么违背常理,竟然不敢写明是记者采访的呢?为什么这三位专家不自己发表文章来谈看法,而要安排新华社记者当传声筒呢?从该电讯违反新闻专业规范和常理的现象,就可以怀疑这三位专家可能被“和谐”了。
  思宁等待这三位专家能够用自己的嘴巴说话,然而等了两天没有等到,说明他们认可记者真实准确地表达了他们的观点。因此,思宁只能把报道中他们的观点当作他们的真实观点来评判。

    驳赵秉志的案件起因对量刑没有影响论

  赵秉志先是说,“警方对杨佳的盘查及对其投诉的处理并无过错,至少没有明显过错,不能由此说杨佳受到了严重迫害,故杨佳不具备义愤犯罪或者激情犯罪的前提”,又说“即使他曾受到不公正对待,即使警方存在明显过错,也不足以减轻他的罪责”。这是偷换概念,即用外延宽泛的“明显过错”偷换了外延较小的“严重迫害”。因为,如果“明显过错”达到“严重迫害”的程度,杨佳可能具备了“义愤犯罪”的“前提”。而按照赵秉志前一句话的逻辑,如果杨佳具备义愤犯罪的前提,是可以酌情考虑从轻处罚的。
  本来,作为刑法学专家,对“从轻”和“减轻”的概念应该是区分得非常清楚的,赵秉志竟然使用“从宽”这个外延宽泛的词来取代专业名词“从轻”,进而偷换概念,把“从轻”偷换成“减轻”,企图忽悠非专业的公众。而专业人士很清楚,“从轻”是“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减轻”是“在法定刑以下”。
  现在,思宁根据赵秉志主编的《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以其矛攻其盾,揭露赵秉志谈杨佳案观点的错误。
  在《刑法学》第129页、第130页,赵秉志称,“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对于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犯罪动机“作为犯罪的重要情节之一,可能影响到同一量刑幅度内轻重刑罚的选择确定”。在《刑法学》第275页,赵秉志称,“量刑情节”包括“罪前情节”,“凡是用以充足犯罪构成起码要求的哪些事实情况,都是定罪情节”。但是,赵秉志现在却认定“因受到警方不公正的对待而报复”的“罪前情节”(犯罪构成中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对量刑没有影响,企图否定查明“罪前情节”真相的必要性。
  在《刑法学》第284页,赵秉志称,“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属于“行为客体方面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刑法学》第514页,赵秉志引用了《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来说明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其中说:“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赵秉志现在却认定,即使被害人一方“存在明显过错”,“作出死刑判决,于法于理都是正的”。这就否定了“酌定从轻”,“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
  任何认真读过并理解赵秉志《刑法学》有关论述的法律人,应该可以判断,现在的赵秉志是否打了2005年版《刑法学》主编赵秉志的嘴巴。

    驳储槐植的精神病与刑事责任关系论

  储槐植说“社会上存在一些认识误区,认为有精神病就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一概不负刑事责任”。这显然是故意混淆视听。也许,确有一些非专业人员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但是,毕竟有相当一些法律人不是这么绝对化地看待杨佳是否有精神病及其刑事责任问题的。至少,思宁看到的主张对杨佳依法重新进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的有关律师的文章,没有一个明确主张杨佳是精神病人,可以“一概不负刑事责任”的。争议的焦点本来就是是否依法鉴定,而不是是否“一概不负刑事责任”。
  读过《刑法》的人一般都知道该法第十八条关于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规定,知道除了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外,还有“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两种情形。所以,对杨佳案,有关律师并没有排除适用“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两种情形的条款的可能。
  储槐植不敢面对有关律师等法律人的观点,偏要找出一个没有代表性,没有专业性的“一概不负刑事责任”的结论来批,这是否意味着他因为说假话而心虚呢?
  储槐植可能的心虚还表现在,他竟然只谈“上海警方委托鉴定机构作了鉴定”,而假装不知道早已成为争议焦点的上海警方委托的鉴定机构没有对杨佳进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的法定资格的问题。他以为公众很容易忽悠,以为公众都看不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关于“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规定,都看不出上海警方委托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根本不是医院。
  储槐植,您以为公众都是文盲,可以被您这样的专家欺骗吗?
  储槐植还以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的谢有明律师的话“杨佳头脑清醒、逻辑清晰”,来印证所谓鉴定结论。储槐植似乎不知道,即使是缺乏律师职业道德的谢有明律师,后来实际上也否定了“杨佳头脑清醒、逻辑清晰”的说法,而在一审辩护时提出:“杨佳很有可能存在精神方面的异常,具有精神疾病,故有必要对其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重新进行鉴定和评定。”(见一审判决书原文)。储槐植现在还拿谢有明律师自己否定过的话来印证所谓鉴定结论,这种拙劣手法,恐怕连谢有明律师看了都会为这位储教授感到羞耻。

    驳陈卫东的诉讼程序公正论

  陈卫东作为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刑事诉讼法》一书的作者,对杨佳案诉讼程序涉及的问题似乎了解得很不够。比如,上海司法机关的回避问题,陈良宇案指定在天津审理,挑战上海警方的杨佳案为什么不回避?再比如,杨佳的母亲、证人王静梅失踪的问题,上海警方超越管辖权逮捕发帖公开杨佳袭警原因的苏州人郏啸寅,也是“引发社会关注的问题”。再有,关键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及接受质证,没有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的原则等问题。思宁怀疑,陈卫东可能被限定只能具体解释“委托辩护人、精神病鉴定、公开审判”三个问题。否则,不致于对引发社会关注的重要的诉讼程序问题不了解吧。
  那么,限定解释的三个问题,陈卫东的解释能让人信服吗?
  关于辩护,陈卫东的解释明显避重就轻、偷工减料,回避了谢有明律师的身份问题。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规定,作为闸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谢有明律师,是不得担任袭击闸北区公安分局的犯罪嫌疑人杨佳的辩护律师的。这也是引发社会关注的程序正义问题。陈卫东为什么不敢解释?
  关于精神病鉴定,陈卫东不像储槐植那样心虚,而是脸皮太厚。一位刑事诉讼法专家,竟然在承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关于“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规定的同时,以“本案鉴定机构在我国享有较高声誉,其鉴定资质、能力均无问题,结论自然可靠”为理由来公然否定法律的这一强制性规定,简直是无法无天、骇人听闻!按照陈卫东这种蔑视法律的逻辑,法律关于法定资格的任何规定都可以公然践踏,司法机关只要能强词夺理,都可以悍然宣布法律无效!另外,陈卫东可能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的批复,即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不能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同为一家)的司法解释。
  关于公开审判。据8月27日《新京报》报道,杨佳案一审开庭时,出现不对外发放旁听证,谢绝记者入内的情况。据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反映,“旁听席位竟然全被公安机关预定了”。陈卫东利用二审庭审公开性做得比较好的事实,故意把“一、二审开庭都有当事人亲属和社区群众旁听”杂糅在一起表述,以便编造一审开庭“有当事人亲属和社区群众旁听”的谎言。按照陈卫东的程序逻辑,只要二审公开审判了,一审秘密审判或者假装公开审判就算已经“程序公正”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深化审判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积极接受当事人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正确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杨佳案一审相当于秘密审判,一、二审开庭时关键证人或者失踪,或者没有出庭公开作证及接受质证,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判的意见吗?

  可见,陈卫东对这三个问题的解释都不能让人信服。

2008年11月30日星期日

网评:从贺龙到杨佳,从梁山到八宝山

说到贺龙,八十年代、九十年代的孩子们知道的不多,但是经历红色年代的中国人不知道贺龙大名的几乎没有。两撇漂亮的小胡子,手里总喜欢拿着烟斗,共和国的十大元帅之一,旧中国某个帮派的总瓢把子。所以在这个炎热的夏天想起贺龙,在于十几天前发生在上海的杨佳袭警案。按照正统的革命教材讲义,贺龙最早的革命事迹就是提着两把菜刀,袭击了某专业警察局。袭警本来是一桩违犯法律的罪行,但是因为贺龙袭击的是一个被推翻政府的警察局,就有了某种牵强附会的正义性,因而被当作革命行为大力弘扬。再加上后来贺龙参加了革命,能征能打,打出了一个新天地,于是,当年的袭警案就成了光辉事迹。贺龙后来虽说被迫害致死,那也是革命队伍自己的事情,跟用菜刀袭警无关,终于葬在八宝山了事。

杨佳就没有贺龙那样的运气。杨佳是在袭警现场被拿下的,现在已经报检批捕,接下来的审判和执行死刑,一点儿悬念都没有。所以把杨佳跟贺龙做一番比较,需要说明的,不是因为我对贺龙元帅的不敬,也不是我对杨佳行为的赞赏。杨佳袭警案发生后,令人吃惊和不安的其实不是杨佳一人一刀一口气杀死杀伤十一名警察,而是很多人对于杨佳的同情、称赞和击节叫好。在一个立志于建设和谐社会的法制国家,在一个已经进步到二十一世纪的现代盛世,很多民众的心思还停留在水泊梁山劫富济贫的山贼水平,不能不说是我们这个年代和社会的最大嘲讽和悲哀。

人类文明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原始社会顺理成章的事情,到了现在也许就已经成了罪恶。贺龙的时代已经一去不返,我们的年代和社会不需要拉大旗作为虎皮的革命者,也不需要锄暴安良的侠客和英雄,更不需要滥杀无辜的凶徒和暴民,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在制度法律下的公平和尊严的生存环境。生命必须得到尊重,谁也没有随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力,即使法律也不能,这一点,应该成为中国人的共识。不然,我们就无法摆脱愚昧和野蛮的宿命!

艾未未关于杨佳案的访谈:是谁在威胁我们?

问:今天是十月二十号,杨佳的二审下来,维持一审死刑原判,你有什么感觉?

艾:我几乎说不出话来,因为这里可说的太多了。表面上看上去,一个很简单的案子,得到一个简单的必然的答案。可是造成这个必然性,实际上是经过了一个非常复杂的层面,是整个社会整个历史经过了很多年,经过了很多可能性,才造成了这么一个简单的答案。

问:在这个过程中,你是不是期待意料之外的事情发生?

艾:我不认为这个奇迹会存在,但是我还是觉得,人的生存,每个人的行为必须证明自己存在的可能性。这也是我个人生存的一个需求。杨佳只是在这个问题上,使我有可能阐述这件事情。也正是由于这种难度和不可能性,我才写了二十多篇文章,自己也很吃惊,从来没有为任何事情这样做过。可能就是因为有这种不可能性吧。我想,如果这个事情会有另外一种可能,有其它人为这个事情在做努力,那我完全没有必要这样去做。

问:这个事情,跟你以前关注的一些事情有一些内在的关联。它不是偶然的,比如邱兴华被判死刑,萨达姆被判死刑的时候,我记得你当时的一篇文章,你对这两个人异地被几乎同时处死,表示了特殊的愤怒,当时那个情景我印象非常深,你能讲讲这三者之间的关联吗?

艾:这个问题我倒是完全没在杨佳案上谈起,就是死刑的伦理问题,在杨佳案中还没有机会谈到,因为我仍然认为杨佳案是有可能改判的。当然,这个可能性现在越来越小。如果说是他判了死刑,那么就涉及到一个死刑的伦理的问题。

大家知道,中国是一个死刑在世界上最多的国家,曾经是世界死刑总量的一半以上,此前最多的时候是达到三四千人。受到舆论谴责后,做了一定的改善,将死刑的复核权交给了最高院。

首先,死刑本身有悖于伦理。如果说杀人者必被杀,这实际上是说,除了上帝以外,人有权力夺取他人的生命。如果说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是有其尊严的,那么原则上是谁也不能碰,一个人杀了他人,你再杀他,等于是说你支持取消他人生命的伦理合法性。

回到杨佳案,死刑之前这一段,甚至说到他犯罪之前这一段,都是含糊其辞的时候,就出现了一个普遍的危险。为什么一个人,一个普通的二十七八岁的青年,在上海借了辆自行车旅游,会被警察扣留,殴打,警察之后不承认,造成他在申诉了很多个月无果之后,再前去进行“报复”,那么这个报复的过程,都没有严格地按法律程序来取证,致使这个案件变成一个非常不清晰的案件。那么是在什么情况下,一个体制会为了遮掩一个小的漏洞,把它变成一个非常大的缺口,暴露了体制的根本问题。这是原则性的问题,面对这个问题,你会想到,一个明显的杀了上海的六个警察的案件都会在它的案情上这么不清晰,那么在其他的案件当中,中国公检法的程序问题,清晰度问题,会是个什么状况,这是我有兴趣的地方。它清楚地说明了它缺少独立公正的司法伦理体系。背离了这个伦理体系,法律起到的不是除恶的作用,而是恶本身。这是恐怖的一件事情。

问:你在关注杨佳案的过程中,曾经想到避免死刑,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讲,现在还有 “死刑复核”的程序,你说在这个阶段会产生奇迹吗?

艾:这很让我怀疑。我试图认为,违背法律,或者违背事情发生的逻辑,违背善,只是个人或是局部的行为,这种理解显然是不对的,它更是一个体制一种文化的行为。因为我在想,如果整个案情发展过程中,这七个警察,如果有一个人能站出来说,我打了他,这个事情是不会发生的。在侦讯阶段,如果闸北公安局进行侦讯的人,严格的侦讯,这个事情也不会发生。如果在司法鉴定的时候,精神病鉴定如果按程序来,按合法的方式来做,这个事情也不会发生。如果当时他们能够回避,选择异地来审判,异地侦讯的话,这个事情也不会发生。一审的律师,如果有一点律师的贞操,有一点道德的约束,真正地为他的辩护人服务地话,这个事情也不会发生,当然还有一审的法官。二审的律师,所有的这些只要是尽了一点善心;这个事情也不会发生。你会发现,它是一个群体性的堕落。就是说要不惜一切代价,包括二审的律师,很明显地,来完成对这个人的死刑。这实际上是很盲目的也是很愚蠢的,你杀了杨佳一个人,但是,实际上付出的代价是整个社会伦理的颠覆和错乱。告诉所有人,在这个社会是没有道理可讲的。

我从来没有见过比这个更愚蠢的事情。如果是媒体能够公开的报道,新闻调查能够做一个简单清楚的判断,如果有独立的媒体,或者是独立的司法都不会发生这些问题。这是每一个人把他推向死亡。实际上推向死亡的已经不是杨佳个人,是整个社会的腐朽结构。

我更相信,它是撕开了这个社会结构的某些真相,实际上是在整个社会的运作当中,国家机制还有各种程序之间,习惯性的采取了某些对事实的不尊重,对程序的藐视,而这一程序本身是不需要太大的代价就可以坚守的。这样一个麻木的群体的无意识,你觉得是开始于什么时候?是不是我们大家都有可能是一个共谋呢?

开始于当一个权力,一个结构,它的合法性是有问题的时候,那么和他相关的所有的细节都会有问题。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个结构的合法性的问题。

问:下面,如果这个事情告一段落,那么它所产生的后遗症里面,有没有积极的因素?

艾:这个事情不可能告一段落,它只是整个社会伦理腐败的一个部分,它像一块伤疤一样永远会在这个时代的每一个人的脸上,留在这个国家的脸上,毁灭是没有阶段的。耻辱也是不可能告一段落的。

问:有一种说法,杨佳案反映出法庭裁定在逻辑上的一个悖论。如果承认杨佳是报复杀人,那一定有报复的原因。如果没有原因,那他悖于常理的行为只能用精神病来解释。是事出有因与事出无因,两者必居其一。现在看,这是不是在程序上的一个怪圈?

艾:这个逻辑是清楚的。这两个逻辑都不能够成立的话,那只能说这个做判断的人精神上有问题,这个体制有精神病,这是很清楚的。

问:在二审裁决之前,律师翟建通知杨佳的姨妈很可能维持原判。

艾:这也是很可笑的,原告还没有出现,作为辩护律师的翟建就通知他姨妈说会这么判,很简单,翟建在这里面是有交易的。这是不可以想象的事情。

记得美国有一个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杀妻案”,就是因为检方取证程序上的错误,最后辛普森被宣判无罪。公众看到了“证据”在司法中的严肃性。此案中类似的很多基本证据都没有呈现,这个事情是不是离谱了?

不但基本证据没有,而是公诉人毁坏或者掩盖证据,这更恐怖。比如说杨佳的母亲在哪里?这是任何一个人都要问的一个问题。不是因为任何人都有母亲,而是她是重要的知情人。她如果是同案犯,那么你必须把它抓捕归案,她如果是知情人证人之一,也不应该消失。何况她是重要的证人。杨佳当时在警察局里三次给她打电话,话费花掉两百元。当时警察局发生了什么,她是唯一知道的人。那么把她藏起来,这是什么意思?很明显,这个案子是不用审的,第一秒钟就知道是怎么回事。实际上,审,使法律能给他们的一个机会,让他们有机会在若干个点上纠错,但是他们没有把握机会。谁都知道他们做了什么。他们也能在杨佳案刚发生的时候,把一个在网上写东西的网民抓起来。这显然是违法的。现在拘留一百多天了,这个网民现在哪里,这是依据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来完成的?上海他们是非常自以为是的,他们认为他们是万无一失的。但是他们错了,因为这个时代不一样了,人们不需要按照他们这一套程序来鉴别他们是不是违法的。

问:你受到过威胁吗?

艾:我每秒钟都受到威胁,因为我生活在一个非常有危险性的国度里。

问:具体讲有没有明显的威胁?

艾:对杨佳的审判就是对我的威胁,这是一样的。不是一把刀子抵着我,才是对我的威胁。只有猪才会这样去想问题。当一个人的尊严,他的生存的理由被动摇的时候,他就是受到了最大的威胁,这毫无疑问。

问:这个问题是否有转机的可能?

艾:几乎没有。中国的法制在过去的三十年来几乎没有进步,这是让我很吃惊的,它处在了一个冻结状态。虽然经济发展,甚至经济的发展也可能是靠法制不健全来完成的。前两天,哈尔滨的警察打死了一个学生,那么刚开始就传得乱七八糟,播出录像好像是学生在打警察,这是多么可笑的事。全世界没有学生打警察的事。今天播出了后二十分钟的录像,是当初电视台没有播出的,是六个警察踢一个学生五六分钟,一脚就可以把人踢死的。现在承认了是警察施暴。要在这种问题上去争论,人被打死了,仍然要去争论这种问题的话,何况杨佳只是被打伤过。杨佳已经把话说得很清楚了,就是说凡事要有一个说法,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必须给你一个说法。这是说,他曾经向这个社会讨公道,但是这个公道他没有讨着,他最后用自己的行为去完成他的认知。

问:二审的辩护律师翟建说,证人警察是不必出庭的。

艾:胡说八道。辛普森的案子,就是证人出庭才翻了这个案子,要不然是不可能的。这样的话,你等于说杨佳也不用出庭,那你就完全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吧。这个王八还能做律师,是很奇怪的事情。他还是上海十佳律师的第一名 “东方大律师”。

问:如果接受了北京的律师,会有什么结果呢?

艾:北京的这个律师好很多。当然,上海必须请自己的律师,为了避免麻烦,让真相不在法庭上呈现出来。

杨佳没有受到公正的审判,没有受到最起码的公正的待遇。那么这是很恐怖的。如果说在公安局里面受到了殴打,是不公正的,那么他在法庭的待遇则是更加的不公正。如果说这个法庭是公正的话,那只能说这个社会是一个完全不公正的社会。如果社会都没有这个认识的话,那我们连审判都不要谈了。

问:二审的时候,上海在处理媒体的时候跟一审有区别,似乎开放度大了许多,是不是他们也感觉到了一些不妥?

艾:不,他们从最早和最后都想的很清楚,就是把事情掩饰掉,不存在什么不同的感觉,一审是秘密审判的,造成了很大的社会舆论,二审必须要做的公开一些,但是所谓的公开是没有意义的,连同室都不是,在另一个房间看录像,世界上没有这样的公开审判。这是中国对司法公正的理解。如果这叫“公开审判”,那就等同于,中央电视台做的动画也跟直播一样。

问:这个事情在整个世界的舆论里是不是必然有很意想不到的影响?

艾:老实话,没人搭理你,中国人爱死不死,没人搭理你。这个世界也没什么所谓的永恒的公理可以谈。这是件自己折磨自己的事。

问:越来越悲观了?

艾:没有,既不悲观,也不乐观,这是我们的处境,我们必须了解它。

问:我很感动,现代艺术在当今社会中,期望艺术家在核心问题上要体现出来独立言论和自由勇气。跟你有相似影响和地位的人,好像集体失声了?

艾:我不知道。我只能从伦理上说,任何一个人,如果是不为正义而战,不为所谓的公平而战,他就是非正义和不公正的一部分。这毫无疑问。

□ 张华洁根据电话录音整理

贺玉高:愤怒及其他——杨佳案的黑格尔式解读

最近不断从网络上读到杨佳事件的报道与评论。在这个事件中,我读出的是两个字:愤怒。

中国人好像是脾气太好了,不容易发怒,以至于上个世纪龙应台女士写的一篇《中国人你为什么不生气》的文章,俘获了相当一批“善良的人们”的心。结果,愤怒真的好像被她呼唤出来了:中国人可以说不!为外国人欺负中国而愤怒,为中国政府的软弱而愤怒,为国内的自由主义汉奸知识分子(因为他们赞成人权因而实际上成为帝国主义国家的同谋)而愤怒,为国外政要发表指责中国人权状况而愤怒,为国外捐款给达赖而愤怒,为外资企业捐款太少而愤怒……“愤怒青年”简称愤青,已经成为一个特别重要的身份符号。正如我现在用汉字五笔打字法,可以直接把这两个字作为一个固定语汇一下子打出来。这说明我们不缺少愤怒。但是,正如愤青经常被其批评者贬损地称为“粪青”一样,它也常常被当作一个贬义的骂人的词汇。他们的愤怒因种种原因被看成是一钱不值。

所以,我们得出一幅奇怪的图景:中国人的脾气既太好又太坏,愤怒既太多,又太少。这种矛盾也许只有身在其中的中国人自己才能理解,才能心知肚明。

愤青们特别为中国人不爱国而愤怒,但其反对者认为这种愤怒廉价而虚伪,因为它太安全,太正确了。是鲁迅说的合群的自大,是站在坦克车上詈骂者,是刽子手的勇敢,都是既安全又英雄。中国盛产这种东西,而不是缺少它。如鲁迅所说,“中国一向就少有失败的英雄,少有韧性的反抗,少有敢单身鏖战的武人,少有敢抚哭叛徒的吊客:见胜兆则纷纷聚集,见败兆则纷纷逃亡”。这种合群的自大,安全的英雄我们还少吗?这不但使它廉价,也使它越来越显得虚伪。因为它不是真的英雄,而是做作、夸张和矫情。这特别突出表现在一种深刻的矛盾中:他能够漠视身边的皮鞭,而为远方的不平而愤怒的时候。因此,虽然也有人认为愤青是思想启蒙的过渡阶段,愤怒青年最终会变成思想青年的,但更多知识阶层的人认为他们的愤怒是一种还处于未分化状态的群氓意识,因而常常是被操纵的非理性情绪。

当代的经济制度建立的基础之一是所谓的“理性人”的假设。这种假设认为,理性与欲望成为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建立的人性基础。人们生活的动力与限制都来源于他们为了满足自己而进行的活动,而为此,他们会利用理性来达到目的。康德假设说,如果魔鬼有理性,那么自由社会也可以由魔鬼组成。从霍布斯到洛克的自由主义传统无一不是把现代自由主义社会建立在由理性和欲望构成的人性之上。而韦伯也认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核心文化特征是“合理化”。而在现实中,中国人通过切身感受,也已经能感觉到现实的理性化进程。理性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品质,无论是在个人的品质方面,还是在整个制度层面。

那么这是否说明像“愤怒”这种典型的非理性冲动是完全不合理的吗?我们不是正在看到,主流的话语正在用非理性,丧心病狂,这些词把杨佳事件变成一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纯粹的“事故”吗?所谓“事故”者,即例外,即没有意义,因而也没有认识价值。像那个怀疑出家人与自己老婆有染而杀数人的农民杀人案一样,像一个精神错乱者的一阵发狂对正常秩序造成暂时影响一样,对于整个社会与制度来说,是没有任何影响的。而实际上,反对愤青的人,除了以其愤怒的虚假性来批评外,也一样以其非理性为指责。现在情况似乎已变成,一个事物只要被说成是非理性的,就已经完全被驳倒了。

但事实上,非理性的东西也许并不是从来就像它现在在人们眼中的那样受歧视,也不是在所有人的眼中都那样没有任何价值。对这个问题的最有意思的看法可能要算是黑格尔的所谓“主人—奴隶辩证法”了。这个辩证法因为先被柯耶夫,后为又被福山详细运用于当代政治文化分析而非常著名。在黑格尔看来,人并不是仅仅是经济的动物。虽然人和动物一样,都有对食物、水、住所及其他生存必需品的欲望,但是,人与动物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因为人对别人的欲望也有欲望,那就是渴望得到别人的认可。特别是,人强烈要求获得作为“人”的认可。这种价值最初与他甘愿为自己的名誉而进行斗争,甚至甘冒生命危险联系在一起。只有人才有能力战胜他的动物本能,尤其是求生的本能,追求更高级、抽象的原则和目标。按照黑格尔的观点,获得认可的欲望从一开始就会驱使两个原始时代的战士冒着生命的危险寻求获得别人对他作为人的认可。当一方怕死而投降时,主人和奴隶的关系便产生了。在这场发生在历史开始时期的血腥战斗中,赌注不是食物、住所,也不是安全,而是纯粹的名誉。在这个超越了生物本能的战斗中,黑格尔看到了人类自由的曙光。

可以看出,黑格尔并不认为人性只是由理性与欲望构成的。人还有获得别人认可的精神要求,这种精神要求其实就是现在人们所说的“尊严感”。更进一步,黑格尔还认为这是人性中的核心部分,正是这种尊严感,使人成为一个人。每个人都相信自己具有一定的价值,当其他人用较低的价值来对待他时,他便自然产生愤怒的情绪。与之相反,如果人未能实现自己的价值,他会感到羞愧;而每当过高地估计自己的价值时,人就会骄傲。获得认可的欲望,连同愤怒、羞愧和骄傲,都是人格的组成部分,也是他政治生命的关键所在。黑格尔认为,正是人的这种精神,在推动着整个历史的进程,使人类从愚昧专制向自由民主进步。也就是说,这种精神是人类历史的原动力。这种看法,对于从小接受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人看来,非常奇特,但又不能说没有道理。其实,也正是这一观点,让我不得不重新审视愤青们种种非理性的愤怒与骄傲。这些情绪也许并非一文不值,其中蕴藏的也许是历史发展的动力,是“理性的狡狯”的又一体现。这些非理性情绪,也许有一天会被转变为或从中生长出真正的政治文明。

读者也许认为,我既然如此看重黑格尔的这一观点,肯定会由此得出推论,杨佳的非理性行为恰恰是一个具有政治感、有完整人性的人,他是推动历史的人,他的事件是个历史性事件。我认为,这种推论对于从另一个角度来观察社会历史是具有价值的,但这种推论的简单化又是极其危险的。

其实,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出,在黑格尔所描绘的最初之人为纯粹名誉成进行的战斗,只是一个为了方便起见而制作的高度抽象的理论模型,一个寓言。更何况,打完之后,这个故事还没有完。主人与奴隶的关系形成后,奴隶为主人劳动换取安全,自然没有得到认可。但即使主人,其所得到的认可也不是完全的。因为,奴隶既然是一个不完整的人格,那么他们的认可也自然是不够分量的。可以想象,在某个军政府独裁的国家里的领导人,在接受被组织起来的群众的不由衷的赞美时所得到的满足,肯定不如一个自由国家里民选领导人,在接受群众自发的欢呼时得到的满足感强。另外,其他的贵族也还没有认可他。历史上的贵族等级社会中,不管是主人还是奴隶的这种不被认可的不满情绪,成为历史发展的动力,直到最后自由民主革命,人民主权与法治原则建立起来,所有人一律平等,奴隶也成为了自己的主人。原来主奴间的不平等的认可关系,相互的普遍认可代替。到此时为止,所有的人都获得了认可,历史失去根本动力,历史结束了。

黑格尔其实是把“获得认可”的冲动看成是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并以此来构建一个普遍的世界历史。在这个故事中,冒死的血腥战斗只是历史的逻辑开端。从这个逻辑开端来看,杨佳的行为似乎可以看作为了尊严而战的典型。特别是他为之战斗的东西的个人性,纯粹性和严肃性更符合这个模型。所谓个人性是指,相比当代许多中国人的合群的自大与合群的愤怒,他就是为了个人的利益与尊严而战。鲁迅等一大批现代思想家称的“立人”,就是要立具有自我意识、自由意志与尊严的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所谓的纯粹性,是指他的杀人,不是为了经济利益,而是一场纯粹为尊严而进行的死战。也许正是这种纯粹性才抓住了当前中国人的眼球与情绪,因为那么多的其他恶性案件给网民带来的冲击,都远远不如这件事情引起的情绪强烈。所谓的严肃性是指,他的行为是一种不要命的行为。如果拿黑格尔的话来说,“只有通过生命的危险才可以获得自由……一个不曾把拿去拼一场的个人,诚然也可以被承认为一个人,但他领悟不到作为有独立自我意识的人获得认可的真谛。”(本译文参考综合了商务印书馆版本的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汉译版,福山《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的译文。)相比瓮安群体暴力事件即可看出,由于缺少杨佳事件的这几个要素,其对人们的实际心理冲击其实是非常小的。

虽然杨佳事件非常符合黑格尔的为荣誉而战的模型,但正如我前面已经说过的,简单而直接的推论是危险的。为什么呢?因为我们需要注意到,黑格尔所说的战斗发生在人类文明刚开始的时候,而在黑格尔看来已经因为发生了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而历史结束的时代,我们要是还用这个模型来套当代的一个事件,那是极其荒谬的,除非你认为现在中国还处于文明没有开始,真正的人还没有产生的野蛮时代。网民大众很少学过黑格尔的,现在却正在不自觉地套用着他的模型,赋予杨佳以英雄形象。这里面真正耐人寻味的是,为何在二一世纪的中国,那么多的人还认同于在黑格尔看来是文明之初的血腥战斗,我们的社会出了什么问题,为何不能给予大众所需要的“被认可”的感觉?

如果还用黑格尔的观点来看整个杨佳案的话,他一定会把它定义为一个悲剧:具有片面合理性的矛盾双方的斗争及毁灭。其前提是冲突的双方都要有合理性。但这两种合理性又是相对的,因而也是片面的,并在对抗时显现出这种相对性与片面性。通过冲突、对抗、毁灭,冲突才得以暂告平息。就杨佳而言,他的行为有其相对之合理性,否则,汹汹民意将不可理解,但杨佳杀害了无辜者(即使警察打了他,即使他杀的是打他的警察)的行为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国家的尊严,所以其行为必须受到处罚。法律的尊严在当前也具有相对的合理性,因为无此则无以言文明。这样,都有合理性的双方以杨佳和六条无辜生命的最终毁灭而结局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