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0日星期三

网评:今日战俘杨佳被宣告处死

曾经一直认为,杨佳虽然可能受到伤害,但滥杀无辜,法院依法审判判处他死刑是正当的。但是,今天上海市二中院的秘密审判表明,上海没有传说中的代表正义的法院,没有公正可言,杨佳与警方之间的关系不是违法犯罪的问题,而是纯粹的私力救济关系,法院不过是警方雇佣的打手。

法治社会与非法治社会的最大区别在于法治社会任何纠纷都可以提交给一个中立的裁判者——法院。本来,在一个法治国家,杨佳事件的法律关系是:第一阶段,杨佳受到伤害,个别警察应当承担责任而有关部门偏袒警察没有妥善处理,杨佳报复杀人;第二阶段,凶案发生后,法院公开公正审理,综合考虑杨佳被伤害等因素之后,杨佳被判处死刑,同时,杨佳母亲以及警察死难者家属获得警方赔偿。最后,全社会反省警察执法方式,促进社会法治进步。

由于上海法院的秘密审判,杨佳与上海警方之间的恩怨成了这样的关系:第一阶段,上海个别警察伤害了杨佳,杨佳虽努力但无法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杨佳报复杀人杀害六个警察;第二阶段,上海警方报复绑架了杨佳无辜的母亲,挟持了检察院拒绝了杨佳的辩护律师,同时还挟持法院秘密审理在不追究警方责任的情况下判处杨佳死刑。缺少了司法正义的背景,杨佳杀警察的行为性质发生了根本转变,杨佳与警方之间不再是违法犯罪的问题,而是战争或者私力救济关系,杨佳杀害的不再是无辜的警察,而是消灭了对方的士兵,最后,杨佳也被对方消灭。当一个人受了屈辱却在这个社会里根本找不到说理的地方,除了报复又能怎样?因此,杨佳为了捍卫尊严以一人之力勇敢杀入敌营灭了对方六个士兵,公众称之为英雄是可以理解的。

我一直期待着上海法院能够有起码的尊严,能够公开审理杨佳案。但令人痛心的是,上海有关部门将无耻进行到底,电视新闻里一个镜头都没有,杨佳可能就这样被以法律的名义报复杀害。面对如此场景,人民也许不会说什么,但会记在心里。
20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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