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6日星期六

石飞:“杨佳袭警”与“群警袭民”

点题之语:治民重要,治警更重要。公检法执法切忌“胳膊肘向里拐”,否则,法治国家、和谐社会则无从谈起。

  我之所以把“杨佳袭警”与“群警袭民”两案相提并论,作以比较,目的是想提醒国家立法机构关注一种与法治精神相悖的“普象”:公检法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存在严重的有失公平公正的“选择性”,即对公民侵犯公权的犯罪,从重从快;而对公权侵犯公民私权的犯罪,从宽从慢。

  先说“杨佳袭警”。北京市民杨佳,在上海骑无证无牌自行车被民警盘查、带至派出所询问受到警察殴打(杨佳法庭自证),“遂起意行凶报复”,于7月1日实施“报复袭警”,致警察6死3伤(另有一名保安受伤)。对此案,上海市高院于10月20日作出终审死刑裁定(10月21日《人民日报》)。

  再看“群警袭民”。2004年9月20日,河南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民警孟军伟、张伞、许磊、王海宇,受周口市川汇区法院书记员吕留生、李立田之托,将周口市纱厂下岗工人李胜利(因与吕留生家人发生过口角)带至派出所,用衣服蒙住头,轮番殴打昏迷后,将其从三楼上扔下,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对此案,河南省高院于2007年11月,作出终审裁定,判处李立田死刑(已于今年10月23日执行)、吕留生死缓、冷飞无期徒刑。(10月24日新华网)

  这两起故意杀人案的共同点就是,罪犯人性尽丧,极端凶残。所不同的,前者是一个草民报复行凶,致先行侵权施暴的警方6死3伤(尽管被报复者不一定是先行的侵权人,在报复者的眼里则是同一群体,其要报复的是上海警方);后者是5名警察平白无故地群殴一名下岗工人,并将其坠楼致死。还有一点不同是,前案致死6人,后案致死1人,前案罪犯比后案罪犯的罪恶深重得得多,但考究起来,后者性质更恶劣,危害更严重,因为是强势的国家专政工具肆意残害无辜的社会弱势个体的生命。

  按照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和严打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司法精神,对这两起刑事案件都必须从重从快处理,然而结果的体现却迥然不同。首先是办案件效率凸显差异。“杨佳袭警”案今年7月1日发生,10月20日就做出了终审判决,立案、侦察、检察、一审、二审全部程序走完,仅仅只用了3个月零20天。人们一定会赞扬:上海公检法真有才,办案效率比高家庄还高!

  再来看看周口“群警袭民”案,发案于2004年9月20日,直到2007年11月终审裁定才做出,历时3年零2个月。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文件规定,无论多么复杂、特殊的刑事案件,包括上级批准的“延时”,至终审判决最长时间都不得超过13个月。很显然,这起“群警袭民”案的办理,远远超出了法定的时限规定。同样是凶杀刑事案件,同样是案情相当简明,制裁犯罪百姓就如此雷厉风行,制裁犯罪的警察就如此拖延迟缓,两案办理的时差竟然多达25个月!

  再者,在周口“群警袭民”案中,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为首的5名警察是残害无辜工人的主角,川汇区法院书记员李立田、吕留生是主谋和参与者。以维护社会治安、保护群众生命安全为天职的警察,竟然受雇充当害民的凶手,无论从法理还是天理伦理来说,“杀人偿命”,都必须从严从重惩处,首犯冷飞必须“斩立决”,却只判“死缓”。这显而易见是对警察故意杀人犯罪的袒护。我认为,不仅要对恶棍警长冷飞“斩立决”,对所有参与这起故意杀人犯罪的警察都应该按照法律量刑的上限从重严惩。

  10月10日夜,哈尔滨市又发生一起“群警袭民”命案,数名警察群殴大学生林松岭致死。(10月23日中国法院网)会不会又像周口“群警袭民”案那样,“马拉松式”的拖延,“护短式”的偏袒,国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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