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9日星期五

武文建:我们每个人都是杨佳

如果说犯罪是污染了社会的水面,那么不公正的司法(法律)则是污染了水源。法律强制的合法性来自于公平、公正,公平、公正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民众的利益避免遭受侵害并给以制度性地保障。从古至今所有专制社会的共同特点之一是,所谓的法律是维护当权者和既得利益者个人私利工具。社会整体道德素质滑坡往往是不公正的法律(政体)所造成。


托马斯·阿奎那(1227--1274)说:无论任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杨!!佳案牵动了亿万华人的心,这不仅仅是一件杀人案,它直接折射出中国司法系统人治特色和地方与中央相互博挛的复杂关系。围绕杨!!佳案等一系列公然挑衅民众暗箱操作的明目张胆是来自何方力量?我们从一位退了职务的国家领导人频频出现在媒体上可分析一二,从1921年南湖那条小舢板上算起,至今只有这位退了职务的老人出现在公众面前时排在一把手的后面。说上海是国中之国毫不过分。


受冤屈上告无门因此精神失常杀人的案例在中国如此轰动杨!!佳案并非首位。1979年人民日报长篇刊登《蒋爱珍为什么杀人》,讲述新疆知青蒋爱珍遭受“作风问题”的诬陷诽谤上告无门,在巨大心理压力所造成精神失常的情况下开枪杀了与诬陷她有关的3人。蒋爱珍事件暴光后,声援蒋爱珍及为她辩护免死的书信如雪花般飞入人民日报社和其他部门,最终1985年新疆高法终审判决蒋爱珍有期徒刑15年。蒋爱珍是幸运的,她的幸运是案发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大讨论和“拨乱反正”期间,是邓与华谁能得到更大的民意支持谁就能保住官位期间,更是中央内部集团双方争斗民间才得以空隙的权利自由期间。杨!!佳与蒋爱珍的案件基本相同,精神病人杀3人与杀6人同样应该受到法律公正的判决,蒋爱珍案的审理方式同样适用于杨!!佳案。当年蒋爱珍案宣判结果经北大等多家院校法律系的专家在几年里论证此案,结果无论在刑法规范和法理上都具合法及公正性。


司法程序的非正义性不可能产生出公正的结果。杨!!佳案整个审理过程其荒唐漏洞百出,其狂妄嚣张是近些年少有之例,如此的挑衅人类文明与尊严还谈何“共创和谐社会”?封建帝王都懂得“民可载舟也可覆舟”的道理,时常或真或假、或多或少地听从民意安抚之。上海当局在处理杨!!佳案的所作所为就是地地道道的反人类行为,与文革暴行和法西斯暴政在本质上相同。上海当局滥用公权力可以枪毙一个杨!!佳,但亿万人关注杨!!佳的心你何以枪毙掉?如杨!!佳最终走向法场,因此案所造成的负面社会成本难以估量,“亲民政策”将再次彻底推翻回归谎言。


中国之所以有“以暴易暴”传统,其根本原因便是匮乏自由、平等、人权、民主等理念。西方历史中虽然也有众多血腥事件,但较中国历朝历代因自然资源争夺、权力相争、朝代变更、官逼民反等大规模惨杀相差甚远。“大禹治水”的道理仅仅应用在水利工程层面,而没有真正根植于法律、政治文化中(即使有也是出于暂时策略需要)。历史中所有“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的暴力事件无一不是权力者逼迫的。可悲的是,在21世纪的华夏仍然没有摆脱愚昧的历史惯性。


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自由的终极标准是国民个人,“以人为本”政策应具体在个人中,而不是抽象的人民群众概念。人权的基础是自由,一切自由权利的基础是言论自由。如没有言论自由其他一切权利无以表达,还谈何人权?事实上,没有言论自由就是具体在“生存权”上也是一种奢望。生存权这个在畜牧业领域也许更有意义的权利被“别有用心”地理解为人权的核心,那么好了,杨!!佳的生存权又如何呢?如果权力者用养猪的思维理解生存权的话,以后会出现千万个杨!!佳绝不是危言耸听。


杨!!佳在9月1日秘密一审判为死刑。现行的中国司法程序是这样的,一审(中级法院)的死刑犯(包括死缓)必须要有二审(不上诉也有二审),如二审继续维持原判,对死刑犯(不包括死缓)还要通过全国最高法院核准,如核准通过下达,执法队方可择日将其死刑犯拉出去枪决或注射强剂。熟悉司法的人都清楚,一审死刑在二审改判或在全国最高法院核准时改判是常见的。我的意思是,杨!!佳本人具体到执法队来打开他的号门之时还要有一段时间,我们可以回顾蒋爱珍案,高层原因我们不提,强大的社会舆论给了蒋爱珍活命的概率是不能忽视的。杨!!佳案现在最需要的是一波高于一波的强大社会舆论,舆论越大其审理的过程就会越慢,审理越慢杨!!佳保住性命的机会就越大。假如在这段期间很有可能国外元首、高官或其他重要组织过问、呼吁此事,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况且杨!!佳犯案又在精神病发作之时,改判杨!!佳以示“亲民政策”的体现又何乐而不为呢。


无论如何,为了杨!!佳我们必须呼吁!千万不要认为自己私下说一句话、在网上同情一下或转载篇呼吁改判的文章是微不足道的,我们每发出一声呼吁,杨!!佳就离生命越近、离死亡越远。为杨!!佳争自由权利就是给我们自己争自由权利,在这样的体制下,我们每个人都是杨!!佳。让我们回顾一下马丁·尼莫拉发人深省的诗句:
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
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
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
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
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我本人不是基督徒,但我愿意为杨!!佳祈祷:仁慈的上帝啊,请您发发慈悲,给迷途的杨!!佳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吧。。。

2008年9月9日深夜

2008年12月18日星期四

网言:上海老公安冒死三暴“杨佳弑警”案惊天秘密

11月11日最新:上海老公安冒死三暴“杨佳弑警”案惊天秘密
转自法官先生博客,为方便阅读,做了简单整理。

9月8日:上海老公安冒死首暴“杨佳弑警”案惊天秘密

一个年近80的上海老公安,因为了解杨佳弑警案惊天秘密,觉得如果不予暴露,则良心倍受煎熬,日前通过其在海外的关系,冒着必死的信念(原话:我都一把老骨头了,无所谓了!),把以下消息透露出来,希望大家齐心协力,揭露上海公检法系统的黑暗,挽救无辜的北京小伙杨佳!

消息来源称,所谓“杨佳弑警”完全是由上海公检法系统一手导演的冤假错案! 事实真相是:

闸北公安分局6死4伤的警察和保安并非杨佳所为。7月1日那天杨佳确实携刀前往闸北公安分局,并为强行闯入办公大楼与保安发生争执用刀柄击伤保安,其来意是为了他被上海公安伤害一事讨说法。杨佳进入大楼后正好遇到刚刚发生的一场血案:闸北公安分局的警察因为经营娱乐场所的巨额收入分赃不均,导致内讧。1警察接连刀捅8名同事后自杀,分局领导正在为此事焦头烂额之时,碰到让他们已经头痛不已的杨佳。于是灵机一动,把杨佳抓了起来,给他安上“ 弑警”的罪名,这样可以一石两鸟:既掩盖了闸北公安分局的黑幕,又除掉让他们头疼的杨佳!

消息来源还透露,杨佳确实被上海公安暴打虐待导致其生殖部位受伤(当时有医院证明,现在已经基本无碍)。

以上消息几经周折转到笔者这里, 笔者也不能完全肯定其真实性,但确实揭开许多迷团:

1、许多人都怀疑,一个单薄的未受过特殊训练的杨佳,怎么可能连捅 10 名受过专门训练的警察和保安?

2、既然杨佳杀害的人民警察,对他进行公审不但可以弘扬正义,还可以对其他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为什么对杨佳的审判是偷偷摸摸进行的,而且,杨佳始终未发一言!

尽管我们不知道这位可敬可畏的老公安姓什名谁,我们还是要表达我们对他的崇高敬意! 请所有网友把这个真相传出去,这是我们能做的! 谢谢!!!

北斗 2008-9-8 敬录

10月20日:再暴惊天秘密

上次笔者上贴:“上海老公安冒死暴”杨佳弑警”案惊天秘密”,在网上已经引起反响,有相信的,也有质疑的。但是笔者还是越来越相信他讲的是事实,特别是从网上透露出来的信息更加证实了老公安的话。请注意:

1) 杨佳被抓时,身上穿的白衬衫居然没有一点血迹?请问世界上有谁能做到用短刀连杀10人,身上却滴血不沾?

2) 杨佳在二审时为什么对“杀人”的事说不记得了?而对警察的死则认为他们死有余辜!

而对本帖的质疑,除了骂帖外,基本没有真凭实据,求证过程中,笔者又从消息来源获知两个令人发指的消息:

1) 杨佳在二审时已经被注射了特殊药物,之前很多人说推迟一审是因为奥运,这当然是一个原因,最主要的原因上海公安在杨佳身上用的药物还没有见效,这同时解释了为什么,一审是秘密进行的,二审却部分公开。

2) 杨佳的母亲已经被公安关进了疯人院,现在上海公安的人已经能高枕无忧了,因为,“杨佳弑警”案的俩个知情人,一个将死,一个已疯!

笔者和大家一样关注此案的发展,是希望中国是个法制的社会,而不是象现在这样黑箱作业, 笔者更希望这位上海老公安说的都不是真的!!!

北斗 2008-10-20 敬录

11月11日:三暴惊天秘密

自从9月8日上海老公安冒死暴“杨佳弑警”案惊天秘密以来,随着“杨佳弑警” 案真相不断浮出水面。

大家越来越清楚这位可敬的老人说的就是事实真相!

当所有人都在讨论杨佳该杀还是不该杀的时候,是老人说出了石破天惊的真相:杨佳根本就没有杀人!

当所有人都在关注杨佳母亲的生死的时候,是老人说出了天惊石破的真相: 杨佳母亲被公安部门关进了疯人院!后者已经被当局自打耳光被迫承认,前者还需要大家继续努力,正义才能得到最后的伸张!

在证实杨佳母亲被公安部门关进了疯人院的消息后,笔者除了震惊(这居然是事实)! 就是敬佩老公安的胆识。立刻和消息来源联系,一是请他向老人家转达本人几众多网友的敬意,二是看看有无更新的消息,下面是从老人那里得来的消息:

1、现在杨佳不是杀人凶手的事实已经被“上面”知道,上海经办此案的有关人员都惶惶不安,因为都不知道谁会被当着替罪羊推出来!例如大家所痛恨的谢有明、翟建两位律师,现在已经恶魔缠身:无论同事,朋友,还是刚认识的陌生人都当面骂他们不是人,现在还面临着被出卖的可能! 据说(请注意老人一再强调未经证实)谢有明已经精神崩溃!

2、所有7.1杀人案的受伤人员。死亡家属分别得到18万到258万不等的抚恤金(封口费)。

3、二审放的所谓录像,基本都是伪造的(老人特别强调:这其实不是秘密)

老人还透露,现在他电话被窃听,行动已经被跟踪,不过他请大家放心,只要他知道的消息会透过适当渠道告诉大家,即使遭遇不测,也无所畏惧!老人最后说。现在“上面”有两股势力在较量,其中一方想利用民意,所以民意在一定程度也起着作用,但也有可能两股势力相互妥协,共同对付百姓。

北斗 2008-11-11 敬录

2008年12月17日星期三

上海袭警案:公开审理,应该名副其实

世人瞩目的杨佳案终于在沪开庭,上海市二中院门前的电子告示屏显示:"2008年8月26日13:00 ,C101法庭,公开审理杨佳故意杀人案"。然而,当记者和前来旁听的市民准备登记进入时,却被法院告知,这次庭审不对外发放旁听证。那么,这叫什么公开审理?司法第一要义在于取信于民,还未开场,便已失信。以后作出的判决,哪怕是公正的,公正性也难叫人相信。

杨佳案是一桩公共事件,而且举国耸动。这个案子的根底,是权力和权利的冲突。最终导致悲剧的,是权力没有给权利一个说法,权利便以暴力的方式,给权力一个说法,很血腥。既然该案事关权权两方,记者和市民作为权利一方,自然关注此案。但,他们却因法院不对外,被排斥在法庭之外。

然而,庭审结束时,五辆黑色轿车却鱼贯驶离。保安告诉记者,这是前来听审的重要官员。官员能听审,记者和市民却不能,这岂不是说权力能听,权利不能听?什么叫"不对外"?原来就是不准权利靠近,权利被排斥在这个案子的知情之外。

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庭审未开始前,记者发现,有20多名便衣按照预定位置分布在二中院外。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称,此案社会影响大,有关部门要求庭审时万无一失。因此,才有这样的庭外布点。这里有一个我们十分熟悉的词——"有关部门",显然这是一个权力部门,它在对法庭发号施令。其实,司法本身就是权力,它不应听命于自身之外的权力,否则不成其为法治。如果该"有关部门"确在司法之外,当它可以对司法权力发号指令时,这无非表明审理案件的,除了司法权力,还有其他权力。权力和权力是一家,它果然把庭审当作了自己的家事,不让权利与闻。令人不安的是,权利在权力面前本来就是弱势,所以一定要做到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必要分离。现在两种权力一体化,强势更强,弱势更弱。如此,由权力一手操作的庭审,其公正性就无法不让权利担心。

我们要求庭审公正,公正的前提是公开。既然此案事关权利和权力的冲突,而且这次冲突的受害又恰好是权力方;权力为了避嫌,也不能审理时置权利于事外而自己一手遮天。上海二中院告示"公开审理"没有错,错的是它名不副实。不知它是否想到,它之不准记者和市民进入,已经侵犯了记者报道权和公民知情权。这样一个大案不是靠秘密审理就可以对付天下舆论的,权力即使为自己考虑,公开审理也是一种最不坏的选择。上个世纪90年代,美国审理辛普森杀人案,是通过电视频道向全球公开。杨佳案已经成为一个举国大案,且无涉任何国家机密,因此我们要求公开审理。即使不能电视公开,但也没有任何理由拒绝记者,否则我们无以知道法庭真相。其实,公审没有那么可怕,除非有见不得人的东西要包藏。好在这次庭审未具结果,希望下次开庭时,上海二中院能够纠正这次的过失。

2008年12月16日星期二

网言:关于特别赦免杨佳先生的公民建议书

今年7月发生的杨佳先生击杀上海警察案令人震惊,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和持续的关注。我们对在中国发生这样的事件感到非常难过。我们向遇难的六名警员表示哀悼!向遇难及受伤警员的亲属表示慰问!同时,鉴于对中国法治和文明进步的关注,我们对杨佳先生案发后至今受到的极不公正的司法待遇也深切关注。

1. 鉴于联合国60年来多次通过宣言、决议要求废除死刑,或对罪犯实行特别赦免,鉴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经予以执行、废纸死刑的现状;
2. 鉴于中国历史上长期有对死刑实行特别赦免的人道文明传统;
3.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去有对战争罪犯和其它刑事罪犯实行过特别赦免的先例:
4. 鉴于本案所面对的需要改革的存在重多问题的司法制度背景,以及国内外各界普遍存在的对该案的审判程序存在的明显的不公的质疑;
5. 最后,也鉴于我国正在面临解决社会危机,改革"警察国家"的国家形象,动员民心,恢复国家元气,重启文明进程的历史时刻。

我们提请中央政府对本案进行特别审查,依据法定程序对受到普遍同情和关注的杨佳先生实行特别赦免。

提请特别赦免的理由详述如下:

一、废除或者暂缓执行死刑已是国际社会大势所趋

鉴于死刑是一种极端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违反了人类基本尊严。联合国、国际性组织、地区性组织以及人权专家不断提倡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潮流。联合国193个成员国,已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或者在实质上废除了死刑。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1984年5月25日第1984/50号决议通过的《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也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均有权寻求赦免,所有死刑案件均可给予赦免。

联合国大会1989年12月15日第44/128号决议就通过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要求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

联合国大会2007年12月通过《全球暂缓死刑》的决议,要求各国尊重国际对死刑的标准并暂缓死刑。

二、1959年至1975年期间,我国过去有对战争罪犯和其它刑事罪犯实行过特别赦免的先例

1959年9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全议,作出了特别赦免的决定。同日,刘少奇先生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随后分别在1960年11月19日、1961年12月16日、1963年3月30日、1964年12月13日、1966年3月29日、1975年3月17日,共七次发布特赦令,赦免了所有在押战争罪犯。

1979年,在我国新疆发生了蒋爱珍女士连杀3人的重大案件,案发后人民日报和石河子法院在5个月内收到2万多封各界人士来信,要求基于蒋爱珍是义愤杀人应予轻判。后来新疆高级法院作出了不予死刑的决定。此举深得人心,对缓解当时社会矛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本案存在不公正的司法制度背景及不公正的司法程序

越来越多包括二审过程中披露的事实显示,本案起因于警察严重侵害杨佳先生的身体,杨佳先生的人格亦受到严重侮辱。杨佳先生在长期经正常合法途经寻求权利补偿不果且得不到公正司法救济的情况下,采取极端手段,导致了这场悲剧。这也是为什么杨佳先生的行为以及他遭受的遭遇招致社会各界几乎是一边倒的同情的原因。本案到底属于什么性质,需要最高当局从司法伦理、政治伦理的高度审慎研判。这是对最高当局政治良心、政治智慧的一次考验。

案件发生后,上海地方当局拒绝公布案件全部事实真相。决定本案性质和刑期的关键证人——杨佳母亲被公然绑架,至今不见人,关键证人——七名上海警察拒绝出庭作证。在完全违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秘密强行一审判处杨佳死刑,二审维持原判。如果最高当局不能采取特殊的司法救济,必然给全体国民、国际社会留下整个政权、国家机器在围剿一个受到不公正对待、血气方刚的二十多岁青年的印象。丧失一个从根本上杜绝这类悲剧,重塑法治权威的良好机会。

四、我国历史中长期存在"留养承嗣"以及国家重要时期特赦的人道传统

我国历史上的"留养承嗣"制度,即死刑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经皇帝批准,可以改判重杖、示众,使其免除一死,侍奉祖父母、父母。杨佳为父母独子,两代父祖辈靠杨佳养老送终。我国历史上各王朝,在重要节日或庆典时,均有对死刑犯实行特别赦免之惯例。

在重要节日或庆典时,对罪犯实行特别赦免也是文明国际之通行做法。例如,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对在越战期间的逃兵和逃避服兵役的罪犯全部实行了赦免。又如,韩国总统金大中在1999年末颁布"千年特赦令",数千名囚犯获释。

辛亥前夕,革命家汪精卫先生刺杀摄政王载沣。按照大清律令,应凌迟处死、满门抄斩。但朝廷出于此案发生的制度背景,出于和缓人心,出于立宪改革,为清朝前途计,特别赦免了汪精卫先生的死刑。

我国的历史经验以及世界各法治国家之司法实践均告诉我们,特别赦免制度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法律进步、民生进步都有不可替代的特殊意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先生说得好,"我完全赞成对赦免制度的研究。赦免是国家的一项政策性重大措施,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80条对特赦做了规定,但是自从1975年最后一次特赦全部战争罪犯以来的三十多年,我国没有再实行过特赦……当前,全党全国人民正投身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充分发挥特赦制度的作用,对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增进人民内部的团结,必会产生良好的巨大的影响。"

今年是《世界人权宣言》通过60周年,也是中国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十周年。虽然全国人大还未批准该公约,但依照国际惯例,一旦签署就要依照公约要求执行,包括赦免等全部条款。今年年末,中国将面临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正式审议中国政府提交的《第四、五轮禁止酷刑报告》;明年年初,也将面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首次普遍定期审查中国的人权状况。

今年也是中国融入文明国际的改革开放30周年,明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为迎接大典,我们呼吁通过对杨佳先生实行特别赦免,开始营造祥和气氛。这也是中国政府奋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个案件已经毫无疑问将是中国现代史上的一个标志性案件,不管杨佳先生最终的命运如何,是否被执行死刑,该案都将对中国政局产生重要影响。

我们再次郑重呼吁与建议,对杨佳先生实行特别赦免,并以此为发端,开始在中国废除死刑的历史进程,永久确立特别赦免之文明制度,建立文明法治之现代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按签名顺序排,第一批签名人员名单)

艾未未(北京艺术家)、茅于轼(北京经济学家)、杜光(北京离休人员)、于浩成(北京法学家)、戴 晴(北京学者)、张祖桦(北京学者)、王俊秀(北京学者)、古川(北京编辑)、陈永苗(北京律师)、李苏滨(北京律师)、江天勇(北京律师)、黎雄兵(北京律师)、唐吉田(北京律师)、杨凤春(北京学者)、王治晶(北京自由撰稿人)、夏业良(北京学者)、冉云飞(四川编辑)、廖亦武(四川作家)、张博树(北京法学家)、萧默(北京学者)、刘序盾(北京学者)、李智英(北京学者)、李槟(南京教师)、孙岩力(北京教师)、王卫星(北京记者)、谭洪安(北京编辑)、于赤阳(黑龙江公民)、张辉(山西民主人士)、贾瑞明(河北农民)、谢军(深圳设计)、王靖禹(旅英学者)、华乔(上海摄影师)、释妙觉慈智(广东法师)、林树坤(瑞士出版人)、范冲(北京学生)、张志强(北京打工之友)、李勉之(深圳工程师)、曹王澜(广东民工)、张赞宁(江苏教师)、龚光云(广东学者)、郭玉闪(北京学者)、周曙光(楚国人)、淮生(北京自由职业者)、马萧(北京记者)

2008年10月20日

2008年12月15日星期一

为往者祭,为来者鉴——“杨佳案”:对中国司法文明与法治中国的思考

(北大法律信息网)
黄永森

  倘若依然按照传统中国的政治与法治思维来看待/对待“杨佳案”,似乎对待这样一位“按律当崭”者,就不必太过于追问司法过程与细节了,这可能就是传统中国人的一种心态与当代中国司法陋识习惯所在。似乎杨佳袭警案中六名无辜致死者和其他致伤者的血就能说明一切:血债血偿,自古天经地义!“杨佳死有余辜”,其他似乎就不重要了。这就是“杨佳案”快审快断后,目前呈现的状态的一种社会潜意识根源。似乎人们对司法十日上诉期的短暂与烂殇也不必太在意?! 

  但是,北京奥运后的中国面对的却是另一番境况与现实问题:如何继承弘扬奥运普世精神与当今世界文明准则,来面对与解决中国的国家社会诸多问题?其中,司法文明与否,无疑是法治与正义中国建设课题中的“重中之重”!在此一大背景下,中国当局面临的大难题是:如何让懈于忱坷,百年中国司法之病得以根治?若要真正想让世界看到不一样的真实中国的“另一面”,实践现代司法文明无疑是一大挑战,这使“杨佳案”有可能成为新的关注焦点与试金石。 

  为此,以现代文明法则与司法准则的新型法治观,要求与审视“杨佳案”的司法审理程序与全过程,成为既正当合法、又合情合理,皆非常必要。因为,如果不能让造成“杨佳袭警血案”背后的真相大白于天下,以警示来者。人们有充份理由质疑:这样的残案是否会持续发生?不法警察们的恶行是否会再造“下一个杨佳”? 

  若从本案第一审以来,所暴露出来的,被法律职业者们和大众质疑的,司法程序公正问题和审判细节的正当性问题等等,却直接镯及到大陆中国司法公正与法治状况的深层次关键问题:如何真正以现代法治的基本规范和司法文明标准,来规制限约司法部门行为,对如此“案情明显”的案件进行公开公正的审理,及防范司法过当与可能的酷刑一类的司法人员报复性违法惩戒行为的发生,并可能造成本案背后致因淹灭,等等。正成为本案的焦点。 

  显然,在本案对被告杨佳量刑适法并无太大争议的情势下,如何实践现代法治精神,在保障被告的合法权利与人身不受侵犯与虐待情况下,搞清楚犯案动机等事实,无疑成为本案的一个重要关键所在。这不仅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祭奠无辜者,既能让被告服法,又能令社会大众信服。从而使真正公正的司法社会启示功能效果得以展现,并获得文明与否的一次检验或证明的机会。所以,此案审判前,法律界众律师们的呼吁/函 [1],就是一个原本就应该引起有关当局与法院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值得社会大众思考的重要议题!他的深层意义在于:中国法治与国家文明,需要当下的司法文明行动来体现与证明!值得社会大众来关注与为之努力争取实现! 

  而“杨佳袭警案”正是这一特殊情势下的特殊案件:据信“杨佳案”是有关方面为北京奥运计,而推迟至奥运结束后即刻审理的大案。那么,在北京举世瞩目的奥运之后,在中国有机会让世界感受到中华文化社会文明的另一面之际,“杨佳案”的审理及其所表现出的无疑将是大陆中国另一个“真实面”。就此,人们完全有理由期待和要求其:必须最大限度的呈现当今中国所必须有的“法治与司法文明”!而这又不言自明的提出了:中国司法究竟如何遵循当今世界最基本的法治规范与司法文明的基本准则!来公开公正的审理“杨佳案”这一问题。 

  显然,“杨佳袭警案”,他的关键已经不是杨佳该不该“受死”的问题。而是,社会大众所关注与关心的,“杨佳案”的真相与背后的致因;或言是杨佳疯狂袭警的动机与如此惨无人道伤及无辜者生命的根因何在?如果,法庭不能就此让真相呈现于世人,不能让杨佳及其律师将其真实动机与背后的原因昭告社会,那么,这样的司法公信与文明何在?当代大陆中国的法治文明又何从谈起? 

  从“杨佳案”的过程与情节言,对于这样一位精神原本正常的青年,并无深仇大恨,却又变得如此“疯狂”,必定是“事出有因”,这和绝大多数人们相信其必死无疑一样,是一个勿庸质疑的问题!同样,由于此案直接关联的是,他是在受到了怎样一种“警察行为”之后,产生如此以命相拼的冲动而冒死以身试法的呢?显然,这是公正的司法绕不过的问题真相,以及需要澄清揭示,并必须给社会一个交代的法律职责所在。 

  法庭有责任与义务,让杨佳及其律师陈述事实真相,以昭示司法公正,并惩戒不法者和警示来者。这既是任何法治社会对司法的基本要求,又是伸张正义,惩戒不法,彰显国家社会文明的不二法门。对此,任何权力者都没有隐瞒真相,欺骗大众,枉顾是非的“权力”。由此,才能显示出现代法治的真精神与惩戒不法的司法社会功能,并令社会大众信服。 

  所以,真正的“公开,公正的”依法和严格按正当的法定程序审理“杨佳案”,并确保被告的基本权利,反而成为司法文明与公正与否的焦点与关键所在!目前,“杨佳案”一审判决及其审理过程中的问题,及其后续上诉高院程序是否能够正常进行?与高院如何对“杨佳案”进行死刑确认与核准?无疑是对大陆法治/司法文明与司法系统公正性的一大考验!人们有充份理由:拭目以待。因为整个世界都在看!当今世界真正法治的精髓与基础,就在于司法的公信力与要能够使人们信服!以祭往者,以启来者! 

  

【注释】
  作者简介:黄永森,旅居比利时中国学者。

[1]北京16名律师请求查处杨佳辩护律师

2008年12月14日星期日

英国《金融时报》:什么使残暴成为英雄?

戏如人生,还是人生如戏。杨佳一审被判了死刑,他的肉身也许会随着一声枪响而死去,但事情远不曾结束。关注这个事情的人已经很多了,我想用另一种方式来讲这个事情。

这个事情从我的母亲开始。她是一个很普通的中国城市家庭妇女,拿退休金,看温情的电视剧。7月份,当杨佳事件刚刚爆发的时候,她有一阵子感到很惶恐,有时在家骂骂咧咧,说他如此残忍。那时我说,也许人家也有苦衷,可她觉得再有苦衷也不能挥刀杀人,想想被害人家属便感到心痛。前几日,我又打电话给她,电话里她告诉我杨佳判了死刑,真是可怜,他也挺英勇的,然后大骂世道不公,不得不反。

就这样,杨佳从一个残暴的人变成英勇的人,只用了短短一个月时间。我为什么要说我的母亲,因为她处在大众传播结构的最末端,她除了看看电视,偶尔读读报外,不太有机会接触到形形色色的观点,当她也被某些信息劝服的时候,说明这个情绪已经弥漫了。

那么,是什么让一个普通民众的情绪迅速转变,弥漫在我们周围,具有如此强大劝服力的空气究竟是什么结构的?用一个严重点的词来说,这是一场传统媒体与网络的“共谋”,在街头巷尾,在网络论坛里,人们通过对角色,真实或虚构的戏剧情节,以及具有张力的场景等戏剧要素的描述,构建了一个公共的梦幻主题——官民不两立。

首先,我们看看这个一上来就充满张力的舞台背景:警局。警局是以一个国家暴力机构的符号出现的,它在人们心里唤起的想象包括:铜墙铁壁,枪,保安,监控录像,冷峻。而在媒体披露袭警案细节的时候,也间或提到了这些词,但也提到另一些词,比如:过道狭窄,死角多,办事窗口。但这些词语明显与根深蒂固的警署形象严重不符,于是人们习惯于继续秉持原有的想象,而对这个“真实”的警署视而不见,甚至冷嘲热讽。

这个舞台的另一个背景,则是两个长期处于情绪对立的城市名字:北京VS上海。杨佳作为北京人的身份反复被提及,而“上海律师”这个名词也频繁出现在媒体,尤其是北京媒体的标题上。简单分析一下北京和上海的几家媒体标题十分有趣:北京媒体的标题上跟在“上海警方”字样后面的,多半是质疑的词语,比如“无权沉默”,“遭质疑”,“应回避”;上海的标题上也会有这样的表述,但同时也会有“披露”,“公布”,“正常执法”。当然,异地监督的媒体运作在中国已经司空见惯,媒体主观上也不想挑起地域矛盾,但在客观上来说,反复区分“上海”、“北京”,已将这个舞台空间拉得超出了预期的设置。

于是,就在这样具有戏剧张力的舞台上,若干角色粉墨登场。围绕着“男主角”杨佳的,包括身份明确的遇袭民警,律师,还有面目模糊的“闸北警方”和藏在角色背后的曾在“自行车事件”中对杨佳进行过盘查的警察。这样的人物关系,从一开始便呈现出冲突,敌对,非正即邪的结构,警方对其行为“报复”属性的认定,更明确了这种结构。而在之后的报道中,这些角色之间的关系有了进一步深化,“冲突”和“敌对”这种原本中性的关系发展成为“以一敌多”,“以个人对抗体制”的“反抗”关系。

这出戏中,只有唯一的受害者,便是遇袭民警。在这点上,不管是网上的言论还是媒体,都取得一致,因为生命是最可贵的,这个是争夺话语权的基础。然后,谁来扮演邪恶角色呢?暂且不论杨佳是什么角色,“上海警方”甚至整个“权力机构”从一开始就被描述成“有责任”的不能脱罪者。事件发生一个星期内,北京的媒体就吁请:沪上“警方回避”;“自行车引发的血案”这样的形容,更把读者引向一种遐想,即:血案的源头不是杨佳,而是一次“警民冲突”。而这次警民冲突又因为警方不肯披露的细节而变得扑朔迷离。“为什么警方要两次上京”?“为什么杨佳要几次申诉,他受了什么委屈?”这样的质疑出来后,“警民冲突”的话语结构,再次演变成“官逼民反”。

我们还可以看看,以“上海警方”为代表的“权力机构”是如何被“暗示”成带罪人的:杨佳聘请两上海律师;杨佳父亲委托北京律师辩护;当地警方宜回避侦办袭警案;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反面例证;上海警方没有沉默权;国家级司法机关应主动介入杨佳袭警案……这些标题都摆明了告诉大家:“上海警方”靠不住。而一个“真相由一个个细节组成”的标题,更是讽刺上海警方在办理此事时不够光明磊落。比如,你请的律师是闸北警方的自己人,而一开始还不公开。当然,媒体也用了“警方毫无准备,杨佳精心准备”这样的语句来表达警方的无辜,试图把警方塑造成弱者的形象。但人们一贯是倾向于接受与自己现有想法一致的信息,而对与自己想法不一致的,视而不见。警方想把自己塑造成一个“弱者”形象,这实在是徒劳无功的。至此,这幕复仇戏剧中的冲突关系,正式被想象成“反抗与压迫”的结构。

既然“上海警方”已经不可以“无罪释放”,那么杨佳,在某种程度上就有了“减轻罪责”的可能。事件开始的几天,媒体上对杨佳的形容是这样的:“残忍的”,“痛下杀手”,“暴力抗法”,“残害”。后来,随着外地媒体越来越多的介入,和对杨佳生平的报道,媒体试图以一个更中性,更人性化的手法来还原这个80后的本来面目:“青春档案”,思路清晰,“调皮的笑”,驴友,客气收敛……而一些细节的流出,更增添了杨佳此人的传奇性,比如:不杀妇孺。于是,人们不禁要问,一个正常而有理性的人,为什么会做出非理性的行为,是不是这个行为本身,就有一定的合理性呢?

另一方面,网络发挥着舆论扩音器的功能。媒体不会,也不能直截了当陈述这种“反抗与压迫”的关系,然而在网络上,他已经摇身一变成为水浒109将,于是《刀客杨佳》这样的帖子在网上蔓延。再加上早期的白宝山案,近期的瓮安事件,为这个剧本的想象增添了合理性支持,而中国历史上“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的俗语,水浒英雄的传奇,甚至中共元帅贺龙的经历,无不唤起人们对似曾相识的其他情节的回想,为这个剧本平添修辞色彩,使其更加通俗易懂。

但是,杨佳并没有因此而成为戏剧中的“正义角色”,而是介于“正邪”之间的,因此也让这出戏剧越发惊心动魄,因为这时,又一拨龙套跳到了舞台上,那便是众多为杨佳树碑立传的人们。

网络为公共讨论政治提供了平台,好比在后现代剧场里,舞台上下的界限被打破,观众有时被邀请参与到戏剧的表演创作中来。于是我们看到中央电视台专门制作了节目讨论杨佳为何受到吹捧。人们对杨佳案件程序公正的关注,转移到对社会道德的辩论,对善恶这个抽象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理解都出现了巨大分歧。

关于杨佳合理性的这场辩论,双方在“劝服”彼此的过程中,将杨佳设计成一个“非暴民即英雄”的二元身份。在传统媒体上,我们几乎不会看到“英雄”这样的形容,但在这个网络论坛如此发达的国家,网络上的言论对大众情绪的影响,是不能忽略的。你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标题:“杨佳,暴民还是大侠”,“是谁将顺民变成暴民?”

这种“敌我”,“正邪”,“善恶”的两极划分,赋予这则戏剧极大的张力,它不仅让受众很快形成了“自己人”与“敌人”的意识,更快速地催化了社会上各种有形与无形的对立。而这种冲突的气氛也正吻合了大众媒体“追求戏剧性”的新闻事件的本质。并不能说这种冲突是媒体刻意营造的,但媒体的内在逻辑决定了,当她们在追求客观公正,平衡报道的时候,一出幻想大戏正在背后悄然上演。

现在,回到最初的那个问题,一个普通城市居民的态度是如何迅速转变的?随着故事情节与人物的展开,虽然我的母亲没有机会接触到网络,但大众媒体的议程设置,以及网络对人际传播的影响,都无不轻而易举地将社会对立的焦虑情绪弥漫。一个简单粗暴的二元话语结构,一个跌宕的故事情节,以及一个可以从历史中找到榜样的男主角……细节求证与逻辑推理的传播是缓慢的,而情绪的弥漫则是无门槛的,可能很多人都和我母亲一样,只是被一种情绪传染了,而这个情绪则是这出大戏最后的归宿,它在理性的暗影里泛着冷光,炫目而凛冽。

于是,理清思路,媒体和众多支持或反对杨佳的网民,为这出大戏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未来想象场景,就是——寻求真相。人们在网络论坛里和报纸上呼吁上海警方公开真相,公开审理杨佳案。但是,这仍然是一个开放性的结局,枪声一响,大幕落下,杨佳也许难逃一死,但因这件事情而引起的辩论,依然没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