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日,北京的杨佳在上海制造了惊天大案。与其他刑事案件不同的是,该案被害人系闸北分局的多名警察。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当地公检法的协同努力下,案件必将以最快的速度审结,杨佳似乎也难逃一死。
光天化日之下将多名警察杀死,无论如何都是骇人听闻的。作为普通人和旁观者,我们真的无法理解杀人者究竟缘何采取如此激烈的报复行为。真相,也许只有到最后才能水落石出。但是,在案件发生以后我们所能听到的似乎只有来自警方的声音,而涉案主角杨佳的只言片语也都被诸如“新闻发布会”之类的强大声浪所淹没。“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句名谚使我们担忧:由被害警察所服务的闸北分局及其上级公安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来处理因警察执行职务引发的刑事案件,能否真正作到秉公执法、公正无私?我们似乎又有理由相信,上海警方有能力对杨佳涉嫌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调查清楚,但我们也有理由怀疑上海警方对自身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态度粗暴、做法简单等行为讳疾忌医?
或许我们这样揣测上海警方多少有些武断,但是上海警方所做的权威发布就令我们疑窦丛生。到目前为止,关于杨佳上海袭警案最为权威的发布应当是上海市公安局的新闻发布会。为确保以下评论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争议,防止被他人以诽谤罪加身,现将上海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对事发经过的描述抄录于下,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媒体报道作出评述:
杨佳于2007年10月5日晚20时30分许,骑自行车途经闸北区芷江西路普善路口时,设卡民警发现该车无牌照让其停车接受检查。经查,该车还没有钢印,但是杨佳拒绝出示身份证件,也不愿意将所骑自行车的来源证明提供给民警。期间,杨佳始终骑在自行车上,拒不配合民警正常执法,整个过程持续了近40分钟,引起群众围观。21时10分许,民警将杨佳带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到所后杨佳仍不配合。期间,闸北公安分局督察支队接杨佳投诉后派员到派出所了解情况。经教育后杨佳的情绪稍微稳定后,民警一边做笔录,一边向租车公司核实,在确认杨佳的自行车确系租用后,杨佳即骑车离开,并于次日返京。此后,杨佳多次投诉执法民警。2007年10月16日,闸北公安分局派员专程到北京,上门走访了杨佳及其母亲,与他们进行了沟通和法律解释。杨佳及其母亲向闸北公安分局提出对事发当晚的责任民警予以开除公职的处理,并赔偿他们精神损失费。民警向其耐心解释了有关执法依据,但被杨佳当场拒绝。今年3月15日,闸北公安分局第二次派员到北京,上门走访杨佳,再次说明了有关情况。此后,闸北公安分局未再就此事接到杨佳的投诉,直至今年7月1日案发。
通过上海警方单方的权威发布,可以看出上海警方执法“公正文明”。但是,我们对该发布所涉及的诸多细节仍然存在许多疑问:
首先,警方两次提到杨佳不配合执法,那最后又是如何查明杨所骑自行车不是赃物,而是租用的。警方说“民警一边做笔录,一边向租车公司核实”,如果杨佳拒绝说明自行车来源,警方又如何向租车公司核实,向哪家租车公司核实呢?如果警方能够根据自行车判断出租车公司,那又为何怀疑杨所骑自行车是脏车?
其次,根据《警察法》的规定以及上海警方的说法,在对杨佳留置盘查时作过笔录。按照通常做法,笔录首先询问被询问人的自然情况。因此,只要该笔录存在且杨佳接受了调查,其身份情况应该很容易查实。但是,警方将杨佳留置盘问的时间为6小时。尽管没有超过《警察法》24小时的规定,但是否妥当也值得商榷。
再次,警方对于杨佳的多次投诉,先后两次派员到北京走访杨佳母子并说明情况。如果执法行为没有问题,仍然千里迢迢两次到京,说明警方为老百姓服务的水平,在全国堪称一流。但是,坊间流传的上海警方与杨佳协商的赔偿事宜又如何解释?没有错误,何来赔偿!乃至有新闻媒体所谓双方就赔偿数额3万还是1.5万元之说岂非空穴来风?
第四,上海市公安局将原来通报的“为报复公安民警,实施行凶犯罪行为”从网站上撤下,根据上海市警方解释,领导认为这是个人供述,警方还没有调查查证,待进一步调查确定后会发布最近的消息。可见,杨佳被羁押后曾作过“报复警方”的供述,既然报复总会有原因的。另据有关媒体报道,杨佳在接受审讯时称,他与民警继续争执引发冲突,有七八名警察对他有推搡、殴打的情况。因此,上海警方否认殴打杨佳尚待调查。
第五,根据相关媒体消息及上海警方通报,杨佳被留置盘查的结束时间是10月6日凌晨2点,因为购买了第二天上午8点回京的火车票,杨佳在派出所的长凳上躺了一夜,醒来后直接去火车站乘车返京。杨在接受了长达六个小时的询问后已是凌晨2点,在派出所的长凳上躺了一夜,足见虽然杨并无违法犯罪,但派出所却没有为其做出妥善安排,而是让其在长凳上躺了一夜。此与闸北分局后来不远千里,两次到北京安抚的亲民形象天壤之别。
第六, 为证明杨佳在接受询问时态度不好,上海警方在发布会上播放了约4分钟的现场录音。从该录音内容可以看出闸北分局的警察执法文明,而杨佳的语气、态度和要求明显无法无理。但是,按照上海警方的说法,警察出现场都要有录音,为何不全部播放,而单单播放一段?同时,杨佳在派出所期间的录象为何不予播放。因此,上海警方播放的录音只是部分,不排除还有其他录音录象内容未予播放。
从司法实务层面来看,以上所列种种疑问,只是针对案件事实的,而杨佳上海袭警案中,更为重要的是程序问题。我们看到,无论是杨佳因被询问盘查引起的投诉纠纷,还是杨佳制造惊天大案后的刑事追诉过程,均是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和上海市公安局。因为上海市公安局是闸北分局的直接上级单位,所以我们说其与纠纷的另一方—闸北分局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上海市公安局应当整体回避。当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限于办案人员。但是,回避制度的本质在于切断办案人与涉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在自己下级部门警察作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上海市公安局处理此案难免让人生疑。更为重要的是,作为被害人的警察是在执行职务中被害,上海警方与执法警察的关系就更为密切。假如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侵害了杨的合法权益,而杨在维护合法权益而不能情况下,才采取如此过激方式进行报复的话,侵害杨合法权益的警察也必然存在严重过错。但这似乎不仅仅是涉案警察的个人问题,也必然损害上海警方的光辉形象。因此,上海警方能否公正办案就必然存在疑问。当然,对于闸北分局是否殴打杨佳,我们不能妄加揣度。但是,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也告诉我们,警察打人并非孔穴来风,警匪勾结残害群众也时有所闻。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对上海警方寄于过多的信任。根据上海警方自己公布的情况至少可以确认以下事实:闸北分局因对杨佳留置盘查而与之发生纠纷;杨佳经过长达6小时的盘问后被证明没有违法犯罪行为;闸北分局虽两次到京安抚杨佳但并没有收到积极效果。
因此,从程序正义的高度讲,上海公安系统处理杨佳袭警案是不妥的。那是否有程序改由其他地方司法机关来处理呢?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的管辖以审判管辖来确定。《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联系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法院对广东律师马克东涉嫌诈骗罪的管辖,此案中站前区法院既非犯罪地,又非被告人居住地,最高法院都可指定管辖。而在杨佳袭警案中,犯罪地是上海市闸北区,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是北京。因为上海司法机关与被害人警察之间的特殊关系,所以由最高法院指定北京地区的法院管辖更为合适。由审判管辖确定侦查管辖和审查起诉管辖,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亦应由相应公安及检察机关管辖更为合适。
对于杨佳袭警案,我们主张上海警方整体回避并非毫无事实根据。就在不久前,上海司法机关以“散步谣言”为由对某网民实施了拘捕,使我们觉得指定管辖更有必要。据报道:7月14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编造、散布谣言的郏啸寅以涉嫌诽谤罪批准逮捕。报道称:经检察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郏啸寅于2008年7月2日下午编造了题为《上海袭警事件内幕》的文章,虚构杨佳因被闸北公安分局民警打伤生殖器、丧失生育能力而萌生报复袭警等内容,在网上多次发布、张贴,并被其他网站大量转载。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郏啸寅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46条,涉嫌诽谤罪,故对其批准逮捕。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系捏造并散步虚假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该条第2款规定,诽谤罪系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上海警方对郏啸寅以诽谤罪批准逮捕,其理由是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如果只是损害了执法人员的名誉,显然属于刑事自诉的范围,无须上海警方以公权力介入,上海检警不能因为执法警察名誉受损就可凭借公权介入;如果郏啸寅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上海检警当然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在本案中,即便郏啸寅所做《上海袭警事件内幕》系完全虚构,其损害的只是闸北分局的形象,而不是整个公安机关的形象,上海检方以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对其拘捕,似乎有些言过其实。因为作为公诉案件的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严重危害的对象应当是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而不是部门利益和局部利益,显然,闸北分局的利益和形象与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有本质区别的,将其自身形象等同于整个公安机关形象更有造势之嫌。
其实,诽谤罪之所以入刑,其所保护的主要是普通公民的人格、名誉,而对于公职人员的公权行为的评判,在很多国家不但不以刑法惩处,甚至连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也不予追究。这是由公权应当受到监督制约,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崇高价值所决定的。但是近些年来,诽谤罪成了公权打击私权的武器。媒体广泛报道的诸如彭水诗案、稷山文案以及前不久辽宁西丰县委书记派人进京抓捕记者案,都无一例外地借助诽谤罪之名行报复陷害之实。当然,作为涉案当事人的上级单位,上海市警方对杨佳袭警案相关言论密切关注值得理解,但如果对于偏离客观事实的议论、评论,动辄以专政工具钳制并非上策。须知,谣言止真相!只有客观、及时、完整、准确地发布信息,保证案件处理过程的完全透明,才能最终消除社会公众的疑虑,真正树立起公安机关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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