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0日星期二

毕玉才:杨佳案没理由拒绝采访!

 "2008年8月26日13:00 ,C101法庭,公开审理杨佳故意杀人案"。

  遗憾的是,“
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记者和公众参加,只有五辆黑色轿车却鱼贯而入。

  杨佳案本身就是一次权利和权力的单挑,这一次,权利再一次被谋杀。

  去年的记者节前夕,新闻出版总署发了一个通知,称“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当时,许多记者感激泣零,视其为记者节的最好礼物,不料不到一年,这棵救命的稻草就变成了一张“大饼”。没有任何目标的“不得”指令和没有任何制约手段的“要求”,一拳头碰在了棉花上。

  记者们自诩为无冕之王,事实上“无冕”的人不可能称王。“新闻”号称是喉舌,但喉舌要长在别人的脖子上,永远还喊不出“自由”两个字。

  事实也是如此。中国“臭”球需要你捧臭脚时,你可以使劲喊;但当你发现中国足球是“不良资产”时,足协就让你闭嘴。

  广东有6名记者报道了广州市中院正在审理的一宗离婚析产纠纷抗诉案,惹恼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一纸通知,3大报业集团6家报社的6名记者一年内不得旁听采访广东省三级法院的庭审活动。你想采访人家,人家把门关上了。

  专家早就已经指出,“除了新闻出版署等法定政府部门,其他单位和社会团体无权处罚媒体。”

  可是谁让你娘家不硬气了,结果谁动敢和你媒体和记者动家法。

  动家法的还算客气,惹急了人家还跟你动拳头呢。这几年来,记者被打残、被破坏器材的事件屡见不鲜。可旨在维护新闻记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仍然不紧不慢地走在路上,千呼万唤不出来。中共中央1987年自十三大时就提出要制定新闻出版法;全国人大在八届人大期间(1992年-1997年)的立法规划中就有新闻法、出版法。1997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了《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10年发展规划》,提出“到2010年新闻出版法制建设要建立以《出版法》、《新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与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1998年11月23日下午,时任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接受了德国《商报》驻京记者思立志采访时亦称,我们将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新闻法。可是直到,“只听楼梯响”,没见“法”下来。

  上个世纪90年代,美国审理辛普森杀人案,是通过电视频道向全球公开。杨佳案已经成为一个举国大案,且无涉任何国家机密,因此我们要求公开审理。即使不能电视公开,但也没有任何理由拒绝记者。

  可是,法院拒绝了记者的旁听,警方也拒绝记者查看杨佳在派出所的录像,你能咋的!

  至于杨佳在派出所那五六个小时发生了什么,你猜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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