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让百姓自己评08年最感动中国的人物,我是非选杨佳不可的,他的一句“任何事情,你要给我一个说法,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恐怕是当今中国最得人心、最荡气回肠、气冲云霄的一句话,因为官家历来想给百姓一个什么样的说法都是由他们随心所欲,而无权无力的杨佳用最无奈的壮举实践了自己的理念。他用他的一刀向官员们宣战,用官员们最畏惧的方式告诉了他们,百姓如果以命相搏是同样可以给个让他们害怕得发抖的教训,给一个让他们在世间显得鄙琐与彻底孤立的说法的。他还有一句话也许就是对英雄行为最好的注解:有些委曲如果要一辈子背在身上,那我宁愿犯法。这是何等的豪气!如果中国人早都是这样,中国如何会是这个样子?在杨佳面前,不仅我感到惭愧,更多无奈的人同样应感到惭愧,当然,更应感到羞愧的是这个制度的制订者与监管者,因为一个光明的社会本应该就是阳刚气十足的,只有百姓的懦弱与一盘散沙、公权不断膨胀的嚣张,才会形成如今的阴戾世道。
杨佳对法制正义感到绝望的这次拼搏,让不少人觉醒了,我看到网上一张法庭外穿着杨佳T恤的全国各地群众合影的照片,这完全是一种被分裂的正义所表现的众志成城。觉醒的中国百姓以这种和平的方式来表达对不公正社会的愤怒,只能算是黎明前雄鸡的报晓,历史与民心,通常就是以这种并不盛大似乎不经意的方式地记录了。但官方是否觉悟了呢?从二审情况看,仍然没有。
杨佳是中国最需要的勇士。说他是勇士,是因为他秉持了中国文化中最值得歌颂的正直,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在如今纸醉金迷、拜金主义盛行世道,敢于向公权中凶暴的警察挑战,一扫沉郁在百姓心中的阴霾,让万千民众勇敢地集中倾泄心中的怒气。有人自称是沈阳的杨佳,有人声称新水浒,不同样预示嚣张的公权不得人心,将继续杨佳的事业么?在一个笑贫不笑娼,官员的情人都不知比百姓高贵多少的中国,是杨佳平地率先响起震动山河的春雷!这几十年来,像诸如厚黑学之类的庸俗腐败文化大行其道,对于腐败,敢于揭露者不断受到严酷报复,从失去饭碗到锒铛入狱,公权的嚣张使多少人望而却步,大家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天坍下来由高个顶着的思想,才使得中国公权腐败的变本加厉。有人曾以杨佳被山西警察打坏牙齿,让警方赔了三万元(从杨佳口中说出的是3000元)高价而影射杨佳是丧良心的。三万元对一个平民来讲的确不是个小数目,对于官员们来讲可能连收一次红包的底子都不够。这三万元能买到正义么?能买回百姓的不平么?除了被打掉牙齿的百姓,有谁会愿意区区三万元就能买到自己的牙齿与尊严?我说中国最需要杨佳这样的勇士,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明明有山西警察打人的前车之鉴,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在上海警察面前,该讲理时就讲理,即使对凶神恶煞也毫不示弱,面对黑拳与无耻的手段,面对几乎不可战胜的公权,以人类应有的凛然正气,对黑恶势力表示了最大的藐视,显示了人的应有尊严。杨佳还是一个智者,他并不是简单地以牙还牙,以血洗血,而是以怒向上级机关的行为表明,负有监管职责的上级机关坐视不管的行为比作恶的警察恶行更加不可容忍,而中国的许多社会乱象根子都在上面,他们更应当受到正义的惩罚。
中国的2008年是以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开头的,在天子的眼皮底下,对连小布什也要畏惧三分的无冕之王,一个小地方的县官就敢于下令这样做。前几天看到一个帖子,女大学生维权被关10月冤狱,为什么很受伤的都是平民百姓?为什么一个百姓的权利就这么容易受侵犯?不能不说公权的嚣张到了何等无忌的地步。
夜幕下的哈尔滨,为了一次小小的口角警察就痛下杀手,而周口市的警察们杀人则是为了一桌酒席,类似这样的事件,在中国早已司空见惯,最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山西的警察借助于流氓将北京的警察活活打死。韶关市一个公安局长,在一处宅子里就被搜出了3000万,再次证明猫鼠一家;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黄松友,据说还特别贪恋少女的美色,象征了法制的淫秽;直到现在,我们不得不面对电视中的屏蔽画面与广告,和谐社会,说穿了就没有百姓的座位。依法治国,成就了公权的嚣张,改革开放,造成了百姓遭殃。这些年来,不知多少苦难百姓的正义,被法院的大门所关闭,不知多少呼唤正义的百姓,为金钱的门槛所阻挡。警察本是光明社会的活门神,似乎一夜间便成了凶神恶煞,检察官本是脚踏正义风火轮的执行官,却成了对腐败熟视无睹的泥菩萨,法官本是蒙着双眼也能衡量是非轻重的正义女神,却成了法律皮条客、店家跑堂阿三。一个世界遍入文明的时代,公权在中国却没了根本。在官员们的眼中,百姓早已如草芥蝼蚁,想铲就铲,想灭就灭。警察如此,法官如此,检察官如此,连城管都是如此。为什么百姓认为杨佳是英雄,为什么大家高呼杨佳杀不得,因为杨佳是这个社会逼出来的勇士,杨佳是社会的火眼金睛。杨佳是这个社会被压迫的象征,杨佳高举的是正义之火,是火山爆发之前的氤氲云霞。
杨佳事件是中国社会严重分裂的象征,当检察院准备对杨佳公诉的材料时,普罗大众则称颂杨佳是草莽英雄,当法庭在里面审判杨佳时,外面在呼喊着杨佳万岁。不是公权的傲慢,不是公权的嚣张,何至于此?
对杨佳的审判表明,法院仍在为官家隐讳,官家欲早置杨佳于死地而后快。对杨佳的审判,本来也应当作为对滥用公权的审判,因为正义只分谁对谁错,决不分官家百姓,只对杨佳进行审判,却连杨佳要求出庭的证人都要进行阻挠,欲盖弥彰的目的无非就是迁罪于杨佳一人身上。
杨佳早已捏在官家的手里,杨佳的小命也决不会逃出官家的手心,但是公义是掌握在百姓心中的。我是坚信杨佳是被暴打过的,如果没有被屡屡施暴,没有冲天大恨,杨佳为何不杀北京的公安?非要从北京到上海来复仇?为何审判法院总是表现得投鼠忌器?如果仅仅是为了报匹夫之仇,他何不先杀山西警察、上海施暴的警察?而是对其上级机关痛下怒手?对百姓受害的熟视无睹、麻木不仁,在杨佳看来更加十恶不赦!在我看来,审判杨佳的同时,就应审判施暴的警察,在审判杨佳的同时就应当审判不作为的上级官员。在毛泽东时代,对党员干部、对军人警察,其要求标准总是在普通百姓之上,当两者发生冲突时,首先严格要求的是前一类人,而现在恰恰相反,公权的嚣张,也表现在对象的选择之上,这不是文明社会能够容忍的,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中国公权的嚣张就是因为缺少正义的阳光。杨佳多活一天,嚣张的公权就存在被怀疑的一天,忌惮的一天,这就是为什么对杨佳的快速审判,与天门城管打死人案庭审相比,显得是如此急急匆匆。身份的不同,必然导致过程的不同,结果的不同,这并不是中国人民所愿意看到的。
与法院的审判相比,杨佳显然更加光明正大。当律师谈及杨佳可能存在精神障碍时,他说:“我个人认为我的精神状态是正常的,派出所的那些民警倒可能不正常。”,显然并不想借此推脱责任,当辩护律师询问杨佳对所作所为是否后悔时,他答:“我不后悔!”当被询问“下身有无受伤时”,杨佳回答没有。”在关系生命的一线生机时,他仍然是这样的坦然,从披露的信息看,他对庭审的看重却是在“警察到底打过我没有”这样的事实认定上,说明他对事实的看重甚至高于对自己生命的看重,这种草民所看重的原始正义价值显然胜过审判的价值,我认为这才是真正的社会价值。
对于杨佳是否在派出所被殴打,法庭的录影显示,几名警员将杨佳团团夹住,拖出镜头监控范围外。杨佳自称:“七、八个警察把我摁倒在地,围着我拳打脚踢,大约有两、三分钟时间,我的裤子、T恤被扯破、蹭脏”无疑是真实的。法庭让杨佳证明自己被打的事实,本身就是不公正的,在一个陌生的环境,面对事先毫无思想准备的暴力,没有谁能冷静记录,没有任何警察会允许你记录。从一审到二审,处于极其弱势地位的杨佳提出让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无异是让施暴者凭良知承认自己的恶行,在如今的社会,无异于缘木求鱼,与虎谋皮,但就是这一丝幻想都让法庭给否决了,让人再次看见嚣张的公权是如此没有一点理性。从网上对杨佳案的质疑看,终审本应对所有的质疑有一个正确完整的处理与澄清,但是对杨佳的审判表明,与其是对杨佳的审判,不如说是为了一张死刑行刑书,与其是对杨佳的审判,不如说是对法律不忠的审判,不如说是对正义的一次羞辱,不如说是对良知的再次摧残,不如说是公然对大众的大脑的强奸!这样的审判表明,法院不是为百姓开的,法律决不是为正义而战的,公权背叛了大众,他们掌握了枪杆子、笔杆子,印把子,垄断了众多的解释权仍嫌不够,在强权露出马脚时,他们还要掐住当事人的喉咙以掩饰真相!
这场审判不能不提到律师问题,一位是身份颇受争议且未曾辩护就先有结论的谢有明律师,而上海知名刑案律师翟建的话却更加意味深长:说老实话,他不是很想接这个案子。
之所以不想接这个案子,我想并不是太复杂了,而是当事一方的特殊身份,作为名律师,当然见多识广,北京的律师争着上,当地的律师不敢扛,是不是对中国法制的要作另一番解读?北京16位律师联名致信司法部、上海市司法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全国网民声浪滔天,二审依然是我行我素,显然不是这些法官们坚持司法独立的正义理念,其背后必然是当地公权的强大与操纵。
在自我辩护时杨佳说:“我认为我是无罪的,是他们先打人,我一级级投诉都没有结果,而是(警察)一级级地侮辱我的人格。所以七月一日发生的事是完全正常的。”他最后陈述:“我站在这里证明一件事:在这些警察管理的社会里,即使几十年遵纪守法,还是一样会被判刑坐牢的”。我不知公诉人听了心里是怎么想的,不知道法官当时听了是什么滋味,但我确实是有种唇亡齿寒的感觉,一个公权十分嚣张的社会,一个房地产商都会千方百计争取解释权的社会,只会让好人发疯,让好人受压,如何不是权力的悲哀、社会的悲剧呢?杨佳的横空出世,会不会是对嚣张的公权致命的一击呢?我们无法知道,但历史终究会知道。
这些年的经历证明,强权可以限制百姓的声音,却不能扼制自身的腐败,可以为自己谋取不当的利益,却不能瞒过百姓愤怒的眼神。从前些年阴险毒辣、自以为得计地宣传“让人民群众承受得起”到划定深水区,无不是嚣张的公权在不断试探人民的底线,当人民承受不了,当百姓发出了愤怒的吼声,公权就突然失去了底气,在社会面前是如此的孤立。杨佳事件,同样使百姓看到了自己的力量,这种力量只要坚持,社会之船终有一天是按我们自己的航向前进。
政治的根本就是为人民服好务,一方面讲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一方面却是让百姓感受的是为权力所迫,官官相护,利为官谋。哪怕是谱成曲子在太阳歌唱也是无济于事的。
杨佳事件,可以转圜的机会不会多了,嚣张的公权应当向人民低头,作为社会和解的契机,宽大杨佳,实则是救济社会正义,最终是善待自己,因为任何嚣张的公权都不可能持久。如果杨佳事件不被官方正确解读,必然是一个杨佳倒下去,千百万个杨佳站起来。当千百万个杨佳站起来时,任何嚣张的公权都只是洪水中的一片刨花,历史向来都是这样书写的。
2008年12月13日星期六
2008年12月12日星期五
王天增:就杨佳案 致公安部长、高院院长
【大纪元10月28日讯】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国公安部孟建柱部长: 你们好!
作为一名海外华人,我就杨佳袭警案第二次直接给你们写信。既然杨佳已经在二审中,被『法官』枉法维持了一审死刑的判决,那么再想挽回或修改的可能性,似乎已经微乎其微。也就是现在你们还没有收到此信的时刻,杨佳就被冤枉地执行了死刑。尽管如此,我认为还是有必要给你们写这封信。以下就是我在此信中,应该跟你们详谈的几个问题。
我认为:从表面上来看,如果按照杨佳一人手刃六命,无疑是罪大恶极,即使是死刑也难解受害者的悲痛之情。但是这个案件绝不单纯是一个杀人命案的问题。尤其在审判过程中,是存有极大的问题的。这些问题就是:
一,杨佳杀警察案之谜:
京沪线沿线,自北京起步,各大城市都有大批警察。为什么杨佳偏偏选择到上海去杀警察?1,杨佳没有犯过罪,根本不是警察监控的对象。无论在北京,还是沿线各个城市只要他想杀警察作案,就很容易得手。可是他却选择了上海;这就不得不令人分析和猜疑。2,杨佳的母亲被上海搞到什么地方去了?3,法庭出示杨佳母亲的亲笔信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获得的?!——以上这些问题在下面还要提出。
二,(一)『法官』公开偏袒原告方
无视人犯的合法权利,拒绝杨佳提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合法要求!有以下事实为证:
1,杨佳要求曾经扣留他的派出所警察出庭作证,遭遇『 法官』非法拒绝!
2,非法捕抓知情人、无锡居民陕啸寅;并阻止其出庭作证。
3,杨佳的母亲王的失踪,是在案发后的当天上海警方去北京找其母亲后;而且在第一次开庭前,『法官』却向杨佳父亲聘请的律师出示了杨佳母亲要求法庭为杨佳安排辩护律师的委托信。但是当询问杨佳母亲的下落时,『法官』却坚决否定知道其母亲的踪影。
以上三条『法官』公开违法的案例,不仅仅是做给中国人看的,更是做给全世界关心杨佳案的人们看的。因为在人们印象中,他杀的不是普通的过路人,而是警察;而且是一次竟然手刃六人,这在全世界都是『奇迹』。所以引起全世界人们的注意也就不奇怪了。
(二)『法官』会同上海司法部门公然联合作弊;
在庭审杨佳的过程中,理应全部播放最初警察扣留杨佳时的录像经过;这是揭开杨佳杀警案的关键线索。然而,『法官』只播放四分钟。而且只是经常跟杨佳争吵的过程。至于四、五名警察将杨佳押入另一间房间的录像,却拒绝播放。这是公开的执法违法。这在任何真正具有法制权威的国家,都是根本不容许的!可是它却发生在上海。
究竟上海『法官』为什么如此做,究其原因其实非常简单:包庇故意违法的警察,以阻截人们的质疑和责问。
其实上海、甚至于全中国警察暴力执警的案件,时有发生;我们今天只以上海警察为例:记得在上一次我给你写的公开信中,一共举出六例他们配合上海地方当局,在处理强制逼迁的时候公然勾结黑社会打手,打死、烧死人命的案例。其中在国际上引起巨大震撼的是:段惠民被打死案、杜荣林被打死案,以及未达到逼迁,故意纵火烧死一对老年夫妻案。这些案件没有一例得到合法解决,甚至于根本就无意解决!
也就是说:警察可以随便打死人民群众,而从来也不需要被法律制裁!如果说是上海司法部门故意包庇警方,这也太不明智了;包庇警察暴力犯罪究竟是什么性质的问题?——是杖著权势欺压百姓的问题!说到家就是暴政问题!暴政的结果是什么?在杨佳二审开庭时,法庭外面大街上声援群众的口号:「打倒共产党!」已经给出了回答。
请记住:这是共产党夺取政权五十九年以来,在中国最大的也是最繁华的城市上海,人们第一次公开呼喊出口号,也是人们发自内心的怒吼!
请不要忘记:在中国谁要是公开喊出这个口号,那就必然要自负其果。这在过去是要杀头的。至于今天,也许还不至于,但是共产党肯定会追究政治责任的;只不过是时间早晚罢了。但是人们还是呼喊出来了。为什么?——因为是暴政!
难道这还不是暴政吗?!
警察代表的是政府,那么既然如此,政府滥施暴力打死无辜人民,就是典型的暴政!
警察有什么特权,可以打死人命而不受制裁?!
司法部门有什么权利不予受理人民的控诉?!
如果说这还不是暴政,那么这个世界就没有天理了。
所以就是暴政!
三,海外华人、华侨的请求:
好了,在此信中,向您提出以下要求:
1,首先杨佳是人,既然是人那么就应该享有做人的权利。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罪犯或普通人的区别。我们控诉上海司法部门拒绝杨佳的一切合理的要求:如拒绝其证人出庭要求,拒绝其父为其聘请律师的正当要求;为此上海司法部门是故意违法!
2,在杨佳案尚未下达执行命令之前,我们请求更换杨佳案的二审开庭的地区,即:异地审判!更换原上海的律师。
理由是:案发于上海,被害者又是隶属于上海市政府的公务员;即使是为了避嫌,上海也必须放弃审判权。更何况前两审上海的『法官』就已经公开偏袒原告而枉法裁判!
我们说:不管判决杨佳什么刑罚,都必须追究犯罪的原因,这不仅仅是面对法律的尊严,更重要的是:接受教训,避免再度重现同样的案件。在此案发以前,杨佳是一名从来没有案底的青年,这是公认的事实。不仅如此,他还是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再说,杨佳要的是「给个说法。」然而法庭上却根本不给说法。你们即使是明天就叫他受死,也必须给他个名正言顺的说法,以让他死得明白。这是法律的基本常识。如果法官连这么个简单的道理都不懂,或者是根本就不想懂,那么它就不是『法官』。起码它代表的上海司法部门,就根本无视法律的尊严!
那么无视法律尊严的司法部门,还能叫做司法部门吗?!下面的话我不必说,你们完全能够猜想的出来的。
本来杨佳案是一个教育警察执行法律、依法执法的机会,你们不去教育警察,反而包庇他们,这不就是纵容警察继续犯罪又是什么?
再重复一遍:尊重法律的尊严,给杨佳一个说法,给人民一个正确的回答!人民期待著,海外华人期待著。
公开信到此搁笔。 谨祝
顺安。
旅日华人 王天增(日本名 唐山 泰)
于2008 10 26东京家中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国公安部孟建柱部长: 你们好!
作为一名海外华人,我就杨佳袭警案第二次直接给你们写信。既然杨佳已经在二审中,被『法官』枉法维持了一审死刑的判决,那么再想挽回或修改的可能性,似乎已经微乎其微。也就是现在你们还没有收到此信的时刻,杨佳就被冤枉地执行了死刑。尽管如此,我认为还是有必要给你们写这封信。以下就是我在此信中,应该跟你们详谈的几个问题。
我认为:从表面上来看,如果按照杨佳一人手刃六命,无疑是罪大恶极,即使是死刑也难解受害者的悲痛之情。但是这个案件绝不单纯是一个杀人命案的问题。尤其在审判过程中,是存有极大的问题的。这些问题就是:
一,杨佳杀警察案之谜:
京沪线沿线,自北京起步,各大城市都有大批警察。为什么杨佳偏偏选择到上海去杀警察?1,杨佳没有犯过罪,根本不是警察监控的对象。无论在北京,还是沿线各个城市只要他想杀警察作案,就很容易得手。可是他却选择了上海;这就不得不令人分析和猜疑。2,杨佳的母亲被上海搞到什么地方去了?3,法庭出示杨佳母亲的亲笔信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获得的?!——以上这些问题在下面还要提出。
二,(一)『法官』公开偏袒原告方
无视人犯的合法权利,拒绝杨佳提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合法要求!有以下事实为证:
1,杨佳要求曾经扣留他的派出所警察出庭作证,遭遇『 法官』非法拒绝!
2,非法捕抓知情人、无锡居民陕啸寅;并阻止其出庭作证。
3,杨佳的母亲王的失踪,是在案发后的当天上海警方去北京找其母亲后;而且在第一次开庭前,『法官』却向杨佳父亲聘请的律师出示了杨佳母亲要求法庭为杨佳安排辩护律师的委托信。但是当询问杨佳母亲的下落时,『法官』却坚决否定知道其母亲的踪影。
以上三条『法官』公开违法的案例,不仅仅是做给中国人看的,更是做给全世界关心杨佳案的人们看的。因为在人们印象中,他杀的不是普通的过路人,而是警察;而且是一次竟然手刃六人,这在全世界都是『奇迹』。所以引起全世界人们的注意也就不奇怪了。
(二)『法官』会同上海司法部门公然联合作弊;
在庭审杨佳的过程中,理应全部播放最初警察扣留杨佳时的录像经过;这是揭开杨佳杀警案的关键线索。然而,『法官』只播放四分钟。而且只是经常跟杨佳争吵的过程。至于四、五名警察将杨佳押入另一间房间的录像,却拒绝播放。这是公开的执法违法。这在任何真正具有法制权威的国家,都是根本不容许的!可是它却发生在上海。
究竟上海『法官』为什么如此做,究其原因其实非常简单:包庇故意违法的警察,以阻截人们的质疑和责问。
其实上海、甚至于全中国警察暴力执警的案件,时有发生;我们今天只以上海警察为例:记得在上一次我给你写的公开信中,一共举出六例他们配合上海地方当局,在处理强制逼迁的时候公然勾结黑社会打手,打死、烧死人命的案例。其中在国际上引起巨大震撼的是:段惠民被打死案、杜荣林被打死案,以及未达到逼迁,故意纵火烧死一对老年夫妻案。这些案件没有一例得到合法解决,甚至于根本就无意解决!
也就是说:警察可以随便打死人民群众,而从来也不需要被法律制裁!如果说是上海司法部门故意包庇警方,这也太不明智了;包庇警察暴力犯罪究竟是什么性质的问题?——是杖著权势欺压百姓的问题!说到家就是暴政问题!暴政的结果是什么?在杨佳二审开庭时,法庭外面大街上声援群众的口号:「打倒共产党!」已经给出了回答。
请记住:这是共产党夺取政权五十九年以来,在中国最大的也是最繁华的城市上海,人们第一次公开呼喊出口号,也是人们发自内心的怒吼!
请不要忘记:在中国谁要是公开喊出这个口号,那就必然要自负其果。这在过去是要杀头的。至于今天,也许还不至于,但是共产党肯定会追究政治责任的;只不过是时间早晚罢了。但是人们还是呼喊出来了。为什么?——因为是暴政!
难道这还不是暴政吗?!
警察代表的是政府,那么既然如此,政府滥施暴力打死无辜人民,就是典型的暴政!
警察有什么特权,可以打死人命而不受制裁?!
司法部门有什么权利不予受理人民的控诉?!
如果说这还不是暴政,那么这个世界就没有天理了。
所以就是暴政!
三,海外华人、华侨的请求:
好了,在此信中,向您提出以下要求:
1,首先杨佳是人,既然是人那么就应该享有做人的权利。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罪犯或普通人的区别。我们控诉上海司法部门拒绝杨佳的一切合理的要求:如拒绝其证人出庭要求,拒绝其父为其聘请律师的正当要求;为此上海司法部门是故意违法!
2,在杨佳案尚未下达执行命令之前,我们请求更换杨佳案的二审开庭的地区,即:异地审判!更换原上海的律师。
理由是:案发于上海,被害者又是隶属于上海市政府的公务员;即使是为了避嫌,上海也必须放弃审判权。更何况前两审上海的『法官』就已经公开偏袒原告而枉法裁判!
我们说:不管判决杨佳什么刑罚,都必须追究犯罪的原因,这不仅仅是面对法律的尊严,更重要的是:接受教训,避免再度重现同样的案件。在此案发以前,杨佳是一名从来没有案底的青年,这是公认的事实。不仅如此,他还是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再说,杨佳要的是「给个说法。」然而法庭上却根本不给说法。你们即使是明天就叫他受死,也必须给他个名正言顺的说法,以让他死得明白。这是法律的基本常识。如果法官连这么个简单的道理都不懂,或者是根本就不想懂,那么它就不是『法官』。起码它代表的上海司法部门,就根本无视法律的尊严!
那么无视法律尊严的司法部门,还能叫做司法部门吗?!下面的话我不必说,你们完全能够猜想的出来的。
本来杨佳案是一个教育警察执行法律、依法执法的机会,你们不去教育警察,反而包庇他们,这不就是纵容警察继续犯罪又是什么?
再重复一遍:尊重法律的尊严,给杨佳一个说法,给人民一个正确的回答!人民期待著,海外华人期待著。
公开信到此搁笔。 谨祝
顺安。
旅日华人 王天增(日本名 唐山 泰)
于2008 10 26东京家中
2008年12月11日星期四
网评:杨佳只能天生是暴民?——读司马南《汪洋书记如何解读杨佳杀人案》
我们的国家,很多时候就是一个极度推崇与笃信因果的国度。就是说,如果有什么结果出现,那必定是有什么原因在勾引。譬如,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又譬如,有其父必有其子,等等。
这也没有什么不好,反而与现代科学论非常契合——按某位很权威的科学家的解释,一个得了绝症的人,是由其潜伏的病因DNA决定了的,如果及早剪断掉这个致病DNA的小弟弟的话,那么什么癌啦绝症啦等等统统都就没这回事了。科学家说的话,有时候总会让人无限膜拜与景仰的,如果你不幸得了绝症,那么,不好意思——肯定就是你不幸有着了一个挺着无比坚挺小弟弟的病因NDA。
《水浒传》里那大大小小的一百单八个“叛乱头子”,开篇的描写就注定了他们的使命与最后的归宿——都是天罡与地煞星下凡的,因此在凡间聚众作乱与朝廷对着干是必然的,倘若做了良民,那他们倒才是失了职。
贱人天生贱种、恶人天生暴戾,这就是大多数国民们的因果观。
因此,那杀死了6个无辜警察的暴民杨佳,他小时候肯定就是一个坏孩子——桀骜、暴戾、阴暗、自私……这才是他所应该具有的性格描述。然而新一期《南方周末》的一篇文章,《杀人者杨佳青春档案》①,以较长的篇幅对杨佳进行了一次与我们的因果观似乎很不一样的描述——在这篇文章里,杀人者杨佳有点理想也有些抱负、热爱生活也经常帮助身边的人,如果把“杨佳”的名字抽掉,很多的段落就已接近一个典型的三好学生事迹报告。
——原来,贱人也有天生非贱种、恶人亦有天生非暴戾!这让人意外啊,《南方周末》作为一个有影响力的媒体,怎么可以这样费尽了笔墨来为暴民做那些涂脂抹粉的事?有何居心?!
以反伪科学著称的司马南先生,就决定不反伪科学了,其最新的一篇博文,《汪洋书记如何解读杨佳杀人案》②,就吹响了反对南周粉饰暴民、表达维护社会正义与正气的集结号。
在司马先生的这篇檄文里,他对《南方周末》的那篇文章进行了反伪科学式的解读——他认为,“《南方周末》是如此旗帜鲜明地同情和歌颂杀人犯,有选择地、牵强地、依据自己报纸的需要重新结构故事,将一个意外事件的背景罗织得无比详密,把一切责任都推给社会。这样以主题先行之,有悖客观性、真实性基本新闻理念的反体制行为,虽然受到来自读者的批评,但是由于信息平台的严重不对等,也由于《南方周末》和《南方都市报》同为广东报业集团的摇钱树,他们似乎总能争取到拥权爱财者的庇护,得以我行我素,变本加厉地坚持错误的舆论导向,明目张胆地偷塞自己的私货。”
一片文章竟然可以解读出如此惊动天地与鬼神的内涵——真是不服不行了!不过,按司马先生一贯反南周的立场,请勿诧异于他的理解力和战斗力。
突然又想起了那个小时候熟读的“盲人摸象”寓言,看来,“象”长成什么样子,有时候还真的没那“象”什么事——倒是由那几个摸它的盲人来决定的。
注①,见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14731;
注②,见网址:http://blog.ifeng.com/article/1589254.html
这也没有什么不好,反而与现代科学论非常契合——按某位很权威的科学家的解释,一个得了绝症的人,是由其潜伏的病因DNA决定了的,如果及早剪断掉这个致病DNA的小弟弟的话,那么什么癌啦绝症啦等等统统都就没这回事了。科学家说的话,有时候总会让人无限膜拜与景仰的,如果你不幸得了绝症,那么,不好意思——肯定就是你不幸有着了一个挺着无比坚挺小弟弟的病因NDA。
《水浒传》里那大大小小的一百单八个“叛乱头子”,开篇的描写就注定了他们的使命与最后的归宿——都是天罡与地煞星下凡的,因此在凡间聚众作乱与朝廷对着干是必然的,倘若做了良民,那他们倒才是失了职。
贱人天生贱种、恶人天生暴戾,这就是大多数国民们的因果观。
因此,那杀死了6个无辜警察的暴民杨佳,他小时候肯定就是一个坏孩子——桀骜、暴戾、阴暗、自私……这才是他所应该具有的性格描述。然而新一期《南方周末》的一篇文章,《杀人者杨佳青春档案》①,以较长的篇幅对杨佳进行了一次与我们的因果观似乎很不一样的描述——在这篇文章里,杀人者杨佳有点理想也有些抱负、热爱生活也经常帮助身边的人,如果把“杨佳”的名字抽掉,很多的段落就已接近一个典型的三好学生事迹报告。
——原来,贱人也有天生非贱种、恶人亦有天生非暴戾!这让人意外啊,《南方周末》作为一个有影响力的媒体,怎么可以这样费尽了笔墨来为暴民做那些涂脂抹粉的事?有何居心?!
以反伪科学著称的司马南先生,就决定不反伪科学了,其最新的一篇博文,《汪洋书记如何解读杨佳杀人案》②,就吹响了反对南周粉饰暴民、表达维护社会正义与正气的集结号。
在司马先生的这篇檄文里,他对《南方周末》的那篇文章进行了反伪科学式的解读——他认为,“《南方周末》是如此旗帜鲜明地同情和歌颂杀人犯,有选择地、牵强地、依据自己报纸的需要重新结构故事,将一个意外事件的背景罗织得无比详密,把一切责任都推给社会。这样以主题先行之,有悖客观性、真实性基本新闻理念的反体制行为,虽然受到来自读者的批评,但是由于信息平台的严重不对等,也由于《南方周末》和《南方都市报》同为广东报业集团的摇钱树,他们似乎总能争取到拥权爱财者的庇护,得以我行我素,变本加厉地坚持错误的舆论导向,明目张胆地偷塞自己的私货。”
一片文章竟然可以解读出如此惊动天地与鬼神的内涵——真是不服不行了!不过,按司马先生一贯反南周的立场,请勿诧异于他的理解力和战斗力。
突然又想起了那个小时候熟读的“盲人摸象”寓言,看来,“象”长成什么样子,有时候还真的没那“象”什么事——倒是由那几个摸它的盲人来决定的。
注①,见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14731;
注②,见网址:http://blog.ifeng.com/article/1589254.html
2008年12月10日星期三
网评:今日战俘杨佳被宣告处死
曾经一直认为,杨佳虽然可能受到伤害,但滥杀无辜,法院依法审判判处他死刑是正当的。但是,今天上海市二中院的秘密审判表明,上海没有传说中的代表正义的法院,没有公正可言,杨佳与警方之间的关系不是违法犯罪的问题,而是纯粹的私力救济关系,法院不过是警方雇佣的打手。
法治社会与非法治社会的最大区别在于法治社会任何纠纷都可以提交给一个中立的裁判者——法院。本来,在一个法治国家,杨佳事件的法律关系是:第一阶段,杨佳受到伤害,个别警察应当承担责任而有关部门偏袒警察没有妥善处理,杨佳报复杀人;第二阶段,凶案发生后,法院公开公正审理,综合考虑杨佳被伤害等因素之后,杨佳被判处死刑,同时,杨佳母亲以及警察死难者家属获得警方赔偿。最后,全社会反省警察执法方式,促进社会法治进步。
由于上海法院的秘密审判,杨佳与上海警方之间的恩怨成了这样的关系:第一阶段,上海个别警察伤害了杨佳,杨佳虽努力但无法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杨佳报复杀人杀害六个警察;第二阶段,上海警方报复绑架了杨佳无辜的母亲,挟持了检察院拒绝了杨佳的辩护律师,同时还挟持法院秘密审理在不追究警方责任的情况下判处杨佳死刑。缺少了司法正义的背景,杨佳杀警察的行为性质发生了根本转变,杨佳与警方之间不再是违法犯罪的问题,而是战争或者私力救济关系,杨佳杀害的不再是无辜的警察,而是消灭了对方的士兵,最后,杨佳也被对方消灭。当一个人受了屈辱却在这个社会里根本找不到说理的地方,除了报复又能怎样?因此,杨佳为了捍卫尊严以一人之力勇敢杀入敌营灭了对方六个士兵,公众称之为英雄是可以理解的。
我一直期待着上海法院能够有起码的尊严,能够公开审理杨佳案。但令人痛心的是,上海有关部门将无耻进行到底,电视新闻里一个镜头都没有,杨佳可能就这样被以法律的名义报复杀害。面对如此场景,人民也许不会说什么,但会记在心里。
2008-9-1
法治社会与非法治社会的最大区别在于法治社会任何纠纷都可以提交给一个中立的裁判者——法院。本来,在一个法治国家,杨佳事件的法律关系是:第一阶段,杨佳受到伤害,个别警察应当承担责任而有关部门偏袒警察没有妥善处理,杨佳报复杀人;第二阶段,凶案发生后,法院公开公正审理,综合考虑杨佳被伤害等因素之后,杨佳被判处死刑,同时,杨佳母亲以及警察死难者家属获得警方赔偿。最后,全社会反省警察执法方式,促进社会法治进步。
由于上海法院的秘密审判,杨佳与上海警方之间的恩怨成了这样的关系:第一阶段,上海个别警察伤害了杨佳,杨佳虽努力但无法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杨佳报复杀人杀害六个警察;第二阶段,上海警方报复绑架了杨佳无辜的母亲,挟持了检察院拒绝了杨佳的辩护律师,同时还挟持法院秘密审理在不追究警方责任的情况下判处杨佳死刑。缺少了司法正义的背景,杨佳杀警察的行为性质发生了根本转变,杨佳与警方之间不再是违法犯罪的问题,而是战争或者私力救济关系,杨佳杀害的不再是无辜的警察,而是消灭了对方的士兵,最后,杨佳也被对方消灭。当一个人受了屈辱却在这个社会里根本找不到说理的地方,除了报复又能怎样?因此,杨佳为了捍卫尊严以一人之力勇敢杀入敌营灭了对方六个士兵,公众称之为英雄是可以理解的。
我一直期待着上海法院能够有起码的尊严,能够公开审理杨佳案。但令人痛心的是,上海有关部门将无耻进行到底,电视新闻里一个镜头都没有,杨佳可能就这样被以法律的名义报复杀害。面对如此场景,人民也许不会说什么,但会记在心里。
2008-9-1
2008年12月9日星期二
戴福:当警察成为被害人----“杨佳袭警案”程序如何公正?
2008年7月1日,北京的杨佳在上海制造了惊天大案。与其他刑事案件不同的是,该案被害人系闸北分局的多名警察。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当地公检法的协同努力下,案件必将以最快的速度审结,杨佳似乎也难逃一死。
光天化日之下将多名警察杀死,无论如何都是骇人听闻的。作为普通人和旁观者,我们真的无法理解杀人者究竟缘何采取如此激烈的报复行为。真相,也许只有到最后才能水落石出。但是,在案件发生以后我们所能听到的似乎只有来自警方的声音,而涉案主角杨佳的只言片语也都被诸如“新闻发布会”之类的强大声浪所淹没。“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句名谚使我们担忧:由被害警察所服务的闸北分局及其上级公安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来处理因警察执行职务引发的刑事案件,能否真正作到秉公执法、公正无私?我们似乎又有理由相信,上海警方有能力对杨佳涉嫌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调查清楚,但我们也有理由怀疑上海警方对自身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态度粗暴、做法简单等行为讳疾忌医?
或许我们这样揣测上海警方多少有些武断,但是上海警方所做的权威发布就令我们疑窦丛生。到目前为止,关于杨佳上海袭警案最为权威的发布应当是上海市公安局的新闻发布会。为确保以下评论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争议,防止被他人以诽谤罪加身,现将上海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对事发经过的描述抄录于下,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媒体报道作出评述:
杨佳于2007年10月5日晚20时30分许,骑自行车途经闸北区芷江西路普善路口时,设卡民警发现该车无牌照让其停车接受检查。经查,该车还没有钢印,但是杨佳拒绝出示身份证件,也不愿意将所骑自行车的来源证明提供给民警。期间,杨佳始终骑在自行车上,拒不配合民警正常执法,整个过程持续了近40分钟,引起群众围观。21时10分许,民警将杨佳带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到所后杨佳仍不配合。期间,闸北公安分局督察支队接杨佳投诉后派员到派出所了解情况。经教育后杨佳的情绪稍微稳定后,民警一边做笔录,一边向租车公司核实,在确认杨佳的自行车确系租用后,杨佳即骑车离开,并于次日返京。此后,杨佳多次投诉执法民警。2007年10月16日,闸北公安分局派员专程到北京,上门走访了杨佳及其母亲,与他们进行了沟通和法律解释。杨佳及其母亲向闸北公安分局提出对事发当晚的责任民警予以开除公职的处理,并赔偿他们精神损失费。民警向其耐心解释了有关执法依据,但被杨佳当场拒绝。今年3月15日,闸北公安分局第二次派员到北京,上门走访杨佳,再次说明了有关情况。此后,闸北公安分局未再就此事接到杨佳的投诉,直至今年7月1日案发。
通过上海警方单方的权威发布,可以看出上海警方执法“公正文明”。但是,我们对该发布所涉及的诸多细节仍然存在许多疑问:
首先,警方两次提到杨佳不配合执法,那最后又是如何查明杨所骑自行车不是赃物,而是租用的。警方说“民警一边做笔录,一边向租车公司核实”,如果杨佳拒绝说明自行车来源,警方又如何向租车公司核实,向哪家租车公司核实呢?如果警方能够根据自行车判断出租车公司,那又为何怀疑杨所骑自行车是脏车?
其次,根据《警察法》的规定以及上海警方的说法,在对杨佳留置盘查时作过笔录。按照通常做法,笔录首先询问被询问人的自然情况。因此,只要该笔录存在且杨佳接受了调查,其身份情况应该很容易查实。但是,警方将杨佳留置盘问的时间为6小时。尽管没有超过《警察法》24小时的规定,但是否妥当也值得商榷。
再次,警方对于杨佳的多次投诉,先后两次派员到北京走访杨佳母子并说明情况。如果执法行为没有问题,仍然千里迢迢两次到京,说明警方为老百姓服务的水平,在全国堪称一流。但是,坊间流传的上海警方与杨佳协商的赔偿事宜又如何解释?没有错误,何来赔偿!乃至有新闻媒体所谓双方就赔偿数额3万还是1.5万元之说岂非空穴来风?
第四,上海市公安局将原来通报的“为报复公安民警,实施行凶犯罪行为”从网站上撤下,根据上海市警方解释,领导认为这是个人供述,警方还没有调查查证,待进一步调查确定后会发布最近的消息。可见,杨佳被羁押后曾作过“报复警方”的供述,既然报复总会有原因的。另据有关媒体报道,杨佳在接受审讯时称,他与民警继续争执引发冲突,有七八名警察对他有推搡、殴打的情况。因此,上海警方否认殴打杨佳尚待调查。
第五,根据相关媒体消息及上海警方通报,杨佳被留置盘查的结束时间是10月6日凌晨2点,因为购买了第二天上午8点回京的火车票,杨佳在派出所的长凳上躺了一夜,醒来后直接去火车站乘车返京。杨在接受了长达六个小时的询问后已是凌晨2点,在派出所的长凳上躺了一夜,足见虽然杨并无违法犯罪,但派出所却没有为其做出妥善安排,而是让其在长凳上躺了一夜。此与闸北分局后来不远千里,两次到北京安抚的亲民形象天壤之别。
第六, 为证明杨佳在接受询问时态度不好,上海警方在发布会上播放了约4分钟的现场录音。从该录音内容可以看出闸北分局的警察执法文明,而杨佳的语气、态度和要求明显无法无理。但是,按照上海警方的说法,警察出现场都要有录音,为何不全部播放,而单单播放一段?同时,杨佳在派出所期间的录象为何不予播放。因此,上海警方播放的录音只是部分,不排除还有其他录音录象内容未予播放。
从司法实务层面来看,以上所列种种疑问,只是针对案件事实的,而杨佳上海袭警案中,更为重要的是程序问题。我们看到,无论是杨佳因被询问盘查引起的投诉纠纷,还是杨佳制造惊天大案后的刑事追诉过程,均是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和上海市公安局。因为上海市公安局是闸北分局的直接上级单位,所以我们说其与纠纷的另一方—闸北分局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上海市公安局应当整体回避。当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限于办案人员。但是,回避制度的本质在于切断办案人与涉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在自己下级部门警察作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上海市公安局处理此案难免让人生疑。更为重要的是,作为被害人的警察是在执行职务中被害,上海警方与执法警察的关系就更为密切。假如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侵害了杨的合法权益,而杨在维护合法权益而不能情况下,才采取如此过激方式进行报复的话,侵害杨合法权益的警察也必然存在严重过错。但这似乎不仅仅是涉案警察的个人问题,也必然损害上海警方的光辉形象。因此,上海警方能否公正办案就必然存在疑问。当然,对于闸北分局是否殴打杨佳,我们不能妄加揣度。但是,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也告诉我们,警察打人并非孔穴来风,警匪勾结残害群众也时有所闻。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对上海警方寄于过多的信任。根据上海警方自己公布的情况至少可以确认以下事实:闸北分局因对杨佳留置盘查而与之发生纠纷;杨佳经过长达6小时的盘问后被证明没有违法犯罪行为;闸北分局虽两次到京安抚杨佳但并没有收到积极效果。
因此,从程序正义的高度讲,上海公安系统处理杨佳袭警案是不妥的。那是否有程序改由其他地方司法机关来处理呢?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的管辖以审判管辖来确定。《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联系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法院对广东律师马克东涉嫌诈骗罪的管辖,此案中站前区法院既非犯罪地,又非被告人居住地,最高法院都可指定管辖。而在杨佳袭警案中,犯罪地是上海市闸北区,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是北京。因为上海司法机关与被害人警察之间的特殊关系,所以由最高法院指定北京地区的法院管辖更为合适。由审判管辖确定侦查管辖和审查起诉管辖,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亦应由相应公安及检察机关管辖更为合适。
对于杨佳袭警案,我们主张上海警方整体回避并非毫无事实根据。就在不久前,上海司法机关以“散步谣言”为由对某网民实施了拘捕,使我们觉得指定管辖更有必要。据报道:7月14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编造、散布谣言的郏啸寅以涉嫌诽谤罪批准逮捕。报道称:经检察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郏啸寅于2008年7月2日下午编造了题为《上海袭警事件内幕》的文章,虚构杨佳因被闸北公安分局民警打伤生殖器、丧失生育能力而萌生报复袭警等内容,在网上多次发布、张贴,并被其他网站大量转载。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郏啸寅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46条,涉嫌诽谤罪,故对其批准逮捕。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系捏造并散步虚假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该条第2款规定,诽谤罪系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上海警方对郏啸寅以诽谤罪批准逮捕,其理由是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如果只是损害了执法人员的名誉,显然属于刑事自诉的范围,无须上海警方以公权力介入,上海检警不能因为执法警察名誉受损就可凭借公权介入;如果郏啸寅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上海检警当然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在本案中,即便郏啸寅所做《上海袭警事件内幕》系完全虚构,其损害的只是闸北分局的形象,而不是整个公安机关的形象,上海检方以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对其拘捕,似乎有些言过其实。因为作为公诉案件的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严重危害的对象应当是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而不是部门利益和局部利益,显然,闸北分局的利益和形象与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有本质区别的,将其自身形象等同于整个公安机关形象更有造势之嫌。
其实,诽谤罪之所以入刑,其所保护的主要是普通公民的人格、名誉,而对于公职人员的公权行为的评判,在很多国家不但不以刑法惩处,甚至连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也不予追究。这是由公权应当受到监督制约,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崇高价值所决定的。但是近些年来,诽谤罪成了公权打击私权的武器。媒体广泛报道的诸如彭水诗案、稷山文案以及前不久辽宁西丰县委书记派人进京抓捕记者案,都无一例外地借助诽谤罪之名行报复陷害之实。当然,作为涉案当事人的上级单位,上海市警方对杨佳袭警案相关言论密切关注值得理解,但如果对于偏离客观事实的议论、评论,动辄以专政工具钳制并非上策。须知,谣言止真相!只有客观、及时、完整、准确地发布信息,保证案件处理过程的完全透明,才能最终消除社会公众的疑虑,真正树立起公安机关的形象。
光天化日之下将多名警察杀死,无论如何都是骇人听闻的。作为普通人和旁观者,我们真的无法理解杀人者究竟缘何采取如此激烈的报复行为。真相,也许只有到最后才能水落石出。但是,在案件发生以后我们所能听到的似乎只有来自警方的声音,而涉案主角杨佳的只言片语也都被诸如“新闻发布会”之类的强大声浪所淹没。“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句名谚使我们担忧:由被害警察所服务的闸北分局及其上级公安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来处理因警察执行职务引发的刑事案件,能否真正作到秉公执法、公正无私?我们似乎又有理由相信,上海警方有能力对杨佳涉嫌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调查清楚,但我们也有理由怀疑上海警方对自身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态度粗暴、做法简单等行为讳疾忌医?
或许我们这样揣测上海警方多少有些武断,但是上海警方所做的权威发布就令我们疑窦丛生。到目前为止,关于杨佳上海袭警案最为权威的发布应当是上海市公安局的新闻发布会。为确保以下评论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争议,防止被他人以诽谤罪加身,现将上海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对事发经过的描述抄录于下,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媒体报道作出评述:
杨佳于2007年10月5日晚20时30分许,骑自行车途经闸北区芷江西路普善路口时,设卡民警发现该车无牌照让其停车接受检查。经查,该车还没有钢印,但是杨佳拒绝出示身份证件,也不愿意将所骑自行车的来源证明提供给民警。期间,杨佳始终骑在自行车上,拒不配合民警正常执法,整个过程持续了近40分钟,引起群众围观。21时10分许,民警将杨佳带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到所后杨佳仍不配合。期间,闸北公安分局督察支队接杨佳投诉后派员到派出所了解情况。经教育后杨佳的情绪稍微稳定后,民警一边做笔录,一边向租车公司核实,在确认杨佳的自行车确系租用后,杨佳即骑车离开,并于次日返京。此后,杨佳多次投诉执法民警。2007年10月16日,闸北公安分局派员专程到北京,上门走访了杨佳及其母亲,与他们进行了沟通和法律解释。杨佳及其母亲向闸北公安分局提出对事发当晚的责任民警予以开除公职的处理,并赔偿他们精神损失费。民警向其耐心解释了有关执法依据,但被杨佳当场拒绝。今年3月15日,闸北公安分局第二次派员到北京,上门走访杨佳,再次说明了有关情况。此后,闸北公安分局未再就此事接到杨佳的投诉,直至今年7月1日案发。
通过上海警方单方的权威发布,可以看出上海警方执法“公正文明”。但是,我们对该发布所涉及的诸多细节仍然存在许多疑问:
首先,警方两次提到杨佳不配合执法,那最后又是如何查明杨所骑自行车不是赃物,而是租用的。警方说“民警一边做笔录,一边向租车公司核实”,如果杨佳拒绝说明自行车来源,警方又如何向租车公司核实,向哪家租车公司核实呢?如果警方能够根据自行车判断出租车公司,那又为何怀疑杨所骑自行车是脏车?
其次,根据《警察法》的规定以及上海警方的说法,在对杨佳留置盘查时作过笔录。按照通常做法,笔录首先询问被询问人的自然情况。因此,只要该笔录存在且杨佳接受了调查,其身份情况应该很容易查实。但是,警方将杨佳留置盘问的时间为6小时。尽管没有超过《警察法》24小时的规定,但是否妥当也值得商榷。
再次,警方对于杨佳的多次投诉,先后两次派员到北京走访杨佳母子并说明情况。如果执法行为没有问题,仍然千里迢迢两次到京,说明警方为老百姓服务的水平,在全国堪称一流。但是,坊间流传的上海警方与杨佳协商的赔偿事宜又如何解释?没有错误,何来赔偿!乃至有新闻媒体所谓双方就赔偿数额3万还是1.5万元之说岂非空穴来风?
第四,上海市公安局将原来通报的“为报复公安民警,实施行凶犯罪行为”从网站上撤下,根据上海市警方解释,领导认为这是个人供述,警方还没有调查查证,待进一步调查确定后会发布最近的消息。可见,杨佳被羁押后曾作过“报复警方”的供述,既然报复总会有原因的。另据有关媒体报道,杨佳在接受审讯时称,他与民警继续争执引发冲突,有七八名警察对他有推搡、殴打的情况。因此,上海警方否认殴打杨佳尚待调查。
第五,根据相关媒体消息及上海警方通报,杨佳被留置盘查的结束时间是10月6日凌晨2点,因为购买了第二天上午8点回京的火车票,杨佳在派出所的长凳上躺了一夜,醒来后直接去火车站乘车返京。杨在接受了长达六个小时的询问后已是凌晨2点,在派出所的长凳上躺了一夜,足见虽然杨并无违法犯罪,但派出所却没有为其做出妥善安排,而是让其在长凳上躺了一夜。此与闸北分局后来不远千里,两次到北京安抚的亲民形象天壤之别。
第六, 为证明杨佳在接受询问时态度不好,上海警方在发布会上播放了约4分钟的现场录音。从该录音内容可以看出闸北分局的警察执法文明,而杨佳的语气、态度和要求明显无法无理。但是,按照上海警方的说法,警察出现场都要有录音,为何不全部播放,而单单播放一段?同时,杨佳在派出所期间的录象为何不予播放。因此,上海警方播放的录音只是部分,不排除还有其他录音录象内容未予播放。
从司法实务层面来看,以上所列种种疑问,只是针对案件事实的,而杨佳上海袭警案中,更为重要的是程序问题。我们看到,无论是杨佳因被询问盘查引起的投诉纠纷,还是杨佳制造惊天大案后的刑事追诉过程,均是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和上海市公安局。因为上海市公安局是闸北分局的直接上级单位,所以我们说其与纠纷的另一方—闸北分局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上海市公安局应当整体回避。当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限于办案人员。但是,回避制度的本质在于切断办案人与涉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在自己下级部门警察作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上海市公安局处理此案难免让人生疑。更为重要的是,作为被害人的警察是在执行职务中被害,上海警方与执法警察的关系就更为密切。假如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侵害了杨的合法权益,而杨在维护合法权益而不能情况下,才采取如此过激方式进行报复的话,侵害杨合法权益的警察也必然存在严重过错。但这似乎不仅仅是涉案警察的个人问题,也必然损害上海警方的光辉形象。因此,上海警方能否公正办案就必然存在疑问。当然,对于闸北分局是否殴打杨佳,我们不能妄加揣度。但是,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也告诉我们,警察打人并非孔穴来风,警匪勾结残害群众也时有所闻。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对上海警方寄于过多的信任。根据上海警方自己公布的情况至少可以确认以下事实:闸北分局因对杨佳留置盘查而与之发生纠纷;杨佳经过长达6小时的盘问后被证明没有违法犯罪行为;闸北分局虽两次到京安抚杨佳但并没有收到积极效果。
因此,从程序正义的高度讲,上海公安系统处理杨佳袭警案是不妥的。那是否有程序改由其他地方司法机关来处理呢?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的管辖以审判管辖来确定。《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联系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法院对广东律师马克东涉嫌诈骗罪的管辖,此案中站前区法院既非犯罪地,又非被告人居住地,最高法院都可指定管辖。而在杨佳袭警案中,犯罪地是上海市闸北区,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是北京。因为上海司法机关与被害人警察之间的特殊关系,所以由最高法院指定北京地区的法院管辖更为合适。由审判管辖确定侦查管辖和审查起诉管辖,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亦应由相应公安及检察机关管辖更为合适。
对于杨佳袭警案,我们主张上海警方整体回避并非毫无事实根据。就在不久前,上海司法机关以“散步谣言”为由对某网民实施了拘捕,使我们觉得指定管辖更有必要。据报道:7月14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编造、散布谣言的郏啸寅以涉嫌诽谤罪批准逮捕。报道称:经检察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郏啸寅于2008年7月2日下午编造了题为《上海袭警事件内幕》的文章,虚构杨佳因被闸北公安分局民警打伤生殖器、丧失生育能力而萌生报复袭警等内容,在网上多次发布、张贴,并被其他网站大量转载。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郏啸寅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46条,涉嫌诽谤罪,故对其批准逮捕。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系捏造并散步虚假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该条第2款规定,诽谤罪系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上海警方对郏啸寅以诽谤罪批准逮捕,其理由是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如果只是损害了执法人员的名誉,显然属于刑事自诉的范围,无须上海警方以公权力介入,上海检警不能因为执法警察名誉受损就可凭借公权介入;如果郏啸寅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上海检警当然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在本案中,即便郏啸寅所做《上海袭警事件内幕》系完全虚构,其损害的只是闸北分局的形象,而不是整个公安机关的形象,上海检方以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对其拘捕,似乎有些言过其实。因为作为公诉案件的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严重危害的对象应当是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而不是部门利益和局部利益,显然,闸北分局的利益和形象与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有本质区别的,将其自身形象等同于整个公安机关形象更有造势之嫌。
其实,诽谤罪之所以入刑,其所保护的主要是普通公民的人格、名誉,而对于公职人员的公权行为的评判,在很多国家不但不以刑法惩处,甚至连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也不予追究。这是由公权应当受到监督制约,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崇高价值所决定的。但是近些年来,诽谤罪成了公权打击私权的武器。媒体广泛报道的诸如彭水诗案、稷山文案以及前不久辽宁西丰县委书记派人进京抓捕记者案,都无一例外地借助诽谤罪之名行报复陷害之实。当然,作为涉案当事人的上级单位,上海市警方对杨佳袭警案相关言论密切关注值得理解,但如果对于偏离客观事实的议论、评论,动辄以专政工具钳制并非上策。须知,谣言止真相!只有客观、及时、完整、准确地发布信息,保证案件处理过程的完全透明,才能最终消除社会公众的疑虑,真正树立起公安机关的形象。
2008年12月8日星期一
邵建:法治社会不能容忍私刑
杨佳被判死刑,未出所料,他罪有应得。但杨佳是如何成为杨佳的?我们不得不逼视这个问题。
报载,“2007年6月30日至7月2日,长春三名干警指使四名在押人员向市民张庆嘴中灌盐,并实施殴打、掐睾丸等虐待行为,致其死亡。今年8月18日,涉案7人已被长春市双阳区检察院诉至法院。”看到这条消息,除了愤怒吃惊,更感到可怕。设若张某未死而残,其性格又如果偏执内向,他是否会走上后来杨佳的道路?一个人的反常,往往是因为他受到了反常的对待。按下去的葫芦浮起来的瓢,按下去的力量有多大,浮起来的力量也就有多大。
但,即使如此,只要是法治社会,个人绝不能像杨佳那样以私刑的方式杀人。以暴力报复的行为,应该交给国家,由法律去执行。只有在《水浒》那样无法无天的时代,才私刑大甚,法律该做的事才会由民间和个人来执行。这样的社会很可怕,不是杨佳,就是李逵(你看他劫法场时那板斧向看客排头砍去)。这是规律,个人私刑因为它的非理性往往过当,而且残忍。
血案未远,媒体又披露了吉林有关警员的虐待报道。以掐睾丸的方式对待疑犯,是何等变态!至于往嘴里灌盐,我只知道《白毛女》中的杨白劳喝盐卤而死,那是为了表达阶级恨的虚构,现在居然看见了实例。这又是出于什么样的仇恨?那三名干警,是怎么把自己锻炼得没一点人性的?多行不义必自毙,一定要把他们送上法庭。只有送上法庭,公正审理,才能保证法律和人的尊严。
说到公正审理,不能不谈及公开。建议审理这三个警察的法案开庭时,如果不能做到电视公开,也要公开邀请多种媒体。最近国家最高法院负责人表示,法院审判既要讲法治,也要讲政治。政治的含义很宽泛,民众广为关注的问题,就是政治问题。因此,一些典型的权力侵害权利的案件,公开审理,透明审判,这本身就是最合适的讲政治。其次,公开审理,也是给当事人一个公平。哪怕是死刑,也要让他有一个公开说话的机会。不让死者以不公正的方式去死,这本身就是法治社会的一种衡量。另外,我们的社会正面临艰难的法治转型,全社会都需要一些典型案件作法律示范。不仅以案说法,同时这也是社会对法庭的一种监督。只有在光天化日下,才能看到它的审理是否公正。
报载,“2007年6月30日至7月2日,长春三名干警指使四名在押人员向市民张庆嘴中灌盐,并实施殴打、掐睾丸等虐待行为,致其死亡。今年8月18日,涉案7人已被长春市双阳区检察院诉至法院。”看到这条消息,除了愤怒吃惊,更感到可怕。设若张某未死而残,其性格又如果偏执内向,他是否会走上后来杨佳的道路?一个人的反常,往往是因为他受到了反常的对待。按下去的葫芦浮起来的瓢,按下去的力量有多大,浮起来的力量也就有多大。
但,即使如此,只要是法治社会,个人绝不能像杨佳那样以私刑的方式杀人。以暴力报复的行为,应该交给国家,由法律去执行。只有在《水浒》那样无法无天的时代,才私刑大甚,法律该做的事才会由民间和个人来执行。这样的社会很可怕,不是杨佳,就是李逵(你看他劫法场时那板斧向看客排头砍去)。这是规律,个人私刑因为它的非理性往往过当,而且残忍。
血案未远,媒体又披露了吉林有关警员的虐待报道。以掐睾丸的方式对待疑犯,是何等变态!至于往嘴里灌盐,我只知道《白毛女》中的杨白劳喝盐卤而死,那是为了表达阶级恨的虚构,现在居然看见了实例。这又是出于什么样的仇恨?那三名干警,是怎么把自己锻炼得没一点人性的?多行不义必自毙,一定要把他们送上法庭。只有送上法庭,公正审理,才能保证法律和人的尊严。
说到公正审理,不能不谈及公开。建议审理这三个警察的法案开庭时,如果不能做到电视公开,也要公开邀请多种媒体。最近国家最高法院负责人表示,法院审判既要讲法治,也要讲政治。政治的含义很宽泛,民众广为关注的问题,就是政治问题。因此,一些典型的权力侵害权利的案件,公开审理,透明审判,这本身就是最合适的讲政治。其次,公开审理,也是给当事人一个公平。哪怕是死刑,也要让他有一个公开说话的机会。不让死者以不公正的方式去死,这本身就是法治社会的一种衡量。另外,我们的社会正面临艰难的法治转型,全社会都需要一些典型案件作法律示范。不仅以案说法,同时这也是社会对法庭的一种监督。只有在光天化日下,才能看到它的审理是否公正。
2008年12月7日星期日
德国之声:质疑杨佳案司法不公声浪不断
本周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杨佳的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该案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判决结果早在二审宣判前三天,”维持原判”的结果就已经成为了公开的秘密。曾经多次南下希望为杨佳提供法律服务的北京律师刘晓原再次赴往上海旁听了杨佳袭警案终审宣判结果。这之后他接受了德国之声记者的采访。
德国之声:您能介绍一下二审审判驳回杨佳上诉的理由吗?
刘晓原:一个是针对二审辩论的焦点问题,警察是否殴打了杨佳。他们(法庭)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杨佳遭到警察殴打。从警方提供的录音证据证明,警方执法全部合乎法律程序,依法执法;杨佳写给警察的投诉信中也没有提到过挨打。杨佳杀警察是故意杀人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至于提到杨佳是否患有精神病的问题,法官也提到,为杨佳做精神病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合法的资质证书。法庭还传唤鉴定专家出庭,认定杨佳没有精神病,也没有必要重做精神鉴定,因为这一要求(二审)第一次开庭时已经驳回。
德国之声:法官宣读终审判决书的时候,您有没有注意到杨佳的表情反应?
刘晓原:我在(上海高院)第4法庭看庭审直播,可以在屏幕上看到杨佳的脸。感觉他好像面无表情。以前我也见到过一些死刑判决的场面,一些人听到判决后感到很恐惧。但是杨佳好像没有什么反应。
德国之声:终审结果宣判之后北京律师李劲松前往上海看守所希望能看望杨佳,但是被拒绝。此前中国媒体报道说,杨佳拒绝接受父亲杨福生为他聘请的律师。据您的了解,杨佳有没有亲自向哪一位律师表示过,不接受父亲为他聘请的律师?
法院外戒备森严
刘晓原:这个意见应该这样来分析。9月9日我和杨佳的父亲杨福生一起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一审判决书的同时,要求杨父或者律师去会见杨佳。法官又拿出一个有杨佳签名但是是法院做出的笔录给我们看。我们提出,不能以杨佳的笔录作为依据阻碍律师会见被告人。这种情况下他们应该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安排杨父聘请的律师会见杨佳,由杨佳当面回绝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按照法律来说,杨佳案在上海的司法程序全部进行完了,只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判决。如果死刑核准,将由负责一审判决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来执行。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上海市公安局还不允许杨福生聘请的律师会见杨佳?到底担心什么?是不是担心杨佳见到父亲聘请的律师会说,他原本愿意接受父亲给他聘请的律师?如果是这样情况,那是很大的问题。
德国之声:杨佳案在进行的过程中,中国许多民众认为杨佳案审理司法不公正,您能解释一下哪些细节存在着不公正性吗?
刘晓原:首先这是一个袭警案件,受害方不仅是警察个人还有公安机关。杨佳案的调查工作很多是由闸北公安分局承担的,没有回避,这一点在一审中辩方律师也提出过。另外,一审拒绝媒体和民众旁听,违反了公开审判的原则。再有就是精神病鉴定的问题,有很多违规的操作。但是杨佳案中让我觉得最离奇的,感觉到法制可能在倒退的一点就是杨佳母亲的问题。杨母被警方请去协助调查之后莫名其妙地失踪,而杨母又是杨佳案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证人。
德国之声:有人说,杨佳案的判决会对中国司法体系今后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您认同这种说法吗?
刘晓原:杨佳案在刑事侦查阶段、检察起诉阶段一直到一审审判,民众的意见非常大。二审之所以允许市民民众旁听,这就是民众的力量、网络的力量让他们加以改变,因为民众质疑(声)太大了。杨佳案中,杨佳究竟有没有遭到警察殴打,警察执法过程中究竟存不存在问题,这些都还需要加以查明。
德国之声:杨佳案的判决会不会造成中国民众对中国司法体系的公正性产生更大的怀疑和不信任感?
刘晓原:应该说,如果在民众质疑的方面法律判决书不能给予解释,依照法律规定释疑的话,民众会对法制社会有点失去信心?但是也必须承认,法制在进步,社会在发展。杨佳案中,从刚开始公安机关再也不接受媒体采访,不回应外界,到一审法院禁止民众和媒体旁听,再到二审的有所改变,这说明,他们也知道了民众一致追求呼唤要求司法公正。
德国之声:您能介绍一下二审审判驳回杨佳上诉的理由吗?
刘晓原:一个是针对二审辩论的焦点问题,警察是否殴打了杨佳。他们(法庭)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杨佳遭到警察殴打。从警方提供的录音证据证明,警方执法全部合乎法律程序,依法执法;杨佳写给警察的投诉信中也没有提到过挨打。杨佳杀警察是故意杀人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至于提到杨佳是否患有精神病的问题,法官也提到,为杨佳做精神病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合法的资质证书。法庭还传唤鉴定专家出庭,认定杨佳没有精神病,也没有必要重做精神鉴定,因为这一要求(二审)第一次开庭时已经驳回。
德国之声:法官宣读终审判决书的时候,您有没有注意到杨佳的表情反应?
刘晓原:我在(上海高院)第4法庭看庭审直播,可以在屏幕上看到杨佳的脸。感觉他好像面无表情。以前我也见到过一些死刑判决的场面,一些人听到判决后感到很恐惧。但是杨佳好像没有什么反应。
德国之声:终审结果宣判之后北京律师李劲松前往上海看守所希望能看望杨佳,但是被拒绝。此前中国媒体报道说,杨佳拒绝接受父亲杨福生为他聘请的律师。据您的了解,杨佳有没有亲自向哪一位律师表示过,不接受父亲为他聘请的律师?
法院外戒备森严
刘晓原:这个意见应该这样来分析。9月9日我和杨佳的父亲杨福生一起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一审判决书的同时,要求杨父或者律师去会见杨佳。法官又拿出一个有杨佳签名但是是法院做出的笔录给我们看。我们提出,不能以杨佳的笔录作为依据阻碍律师会见被告人。这种情况下他们应该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安排杨父聘请的律师会见杨佳,由杨佳当面回绝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按照法律来说,杨佳案在上海的司法程序全部进行完了,只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判决。如果死刑核准,将由负责一审判决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来执行。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上海市公安局还不允许杨福生聘请的律师会见杨佳?到底担心什么?是不是担心杨佳见到父亲聘请的律师会说,他原本愿意接受父亲给他聘请的律师?如果是这样情况,那是很大的问题。
德国之声:杨佳案在进行的过程中,中国许多民众认为杨佳案审理司法不公正,您能解释一下哪些细节存在着不公正性吗?
刘晓原:首先这是一个袭警案件,受害方不仅是警察个人还有公安机关。杨佳案的调查工作很多是由闸北公安分局承担的,没有回避,这一点在一审中辩方律师也提出过。另外,一审拒绝媒体和民众旁听,违反了公开审判的原则。再有就是精神病鉴定的问题,有很多违规的操作。但是杨佳案中让我觉得最离奇的,感觉到法制可能在倒退的一点就是杨佳母亲的问题。杨母被警方请去协助调查之后莫名其妙地失踪,而杨母又是杨佳案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证人。
德国之声:有人说,杨佳案的判决会对中国司法体系今后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您认同这种说法吗?
刘晓原:杨佳案在刑事侦查阶段、检察起诉阶段一直到一审审判,民众的意见非常大。二审之所以允许市民民众旁听,这就是民众的力量、网络的力量让他们加以改变,因为民众质疑(声)太大了。杨佳案中,杨佳究竟有没有遭到警察殴打,警察执法过程中究竟存不存在问题,这些都还需要加以查明。
德国之声:杨佳案的判决会不会造成中国民众对中国司法体系的公正性产生更大的怀疑和不信任感?
刘晓原:应该说,如果在民众质疑的方面法律判决书不能给予解释,依照法律规定释疑的话,民众会对法制社会有点失去信心?但是也必须承认,法制在进步,社会在发展。杨佳案中,从刚开始公安机关再也不接受媒体采访,不回应外界,到一审法院禁止民众和媒体旁听,再到二审的有所改变,这说明,他们也知道了民众一致追求呼唤要求司法公正。
2008年12月6日星期六
石飞:“杨佳袭警”与“群警袭民”
点题之语:治民重要,治警更重要。公检法执法切忌“胳膊肘向里拐”,否则,法治国家、和谐社会则无从谈起。
我之所以把“杨佳袭警”与“群警袭民”两案相提并论,作以比较,目的是想提醒国家立法机构关注一种与法治精神相悖的“普象”:公检法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存在严重的有失公平公正的“选择性”,即对公民侵犯公权的犯罪,从重从快;而对公权侵犯公民私权的犯罪,从宽从慢。
先说“杨佳袭警”。北京市民杨佳,在上海骑无证无牌自行车被民警盘查、带至派出所询问受到警察殴打(杨佳法庭自证),“遂起意行凶报复”,于7月1日实施“报复袭警”,致警察6死3伤(另有一名保安受伤)。对此案,上海市高院于10月20日作出终审死刑裁定(10月21日《人民日报》)。
再看“群警袭民”。2004年9月20日,河南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民警孟军伟、张伞、许磊、王海宇,受周口市川汇区法院书记员吕留生、李立田之托,将周口市纱厂下岗工人李胜利(因与吕留生家人发生过口角)带至派出所,用衣服蒙住头,轮番殴打昏迷后,将其从三楼上扔下,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对此案,河南省高院于2007年11月,作出终审裁定,判处李立田死刑(已于今年10月23日执行)、吕留生死缓、冷飞无期徒刑。(10月24日新华网)
这两起故意杀人案的共同点就是,罪犯人性尽丧,极端凶残。所不同的,前者是一个草民报复行凶,致先行侵权施暴的警方6死3伤(尽管被报复者不一定是先行的侵权人,在报复者的眼里则是同一群体,其要报复的是上海警方);后者是5名警察平白无故地群殴一名下岗工人,并将其坠楼致死。还有一点不同是,前案致死6人,后案致死1人,前案罪犯比后案罪犯的罪恶深重得得多,但考究起来,后者性质更恶劣,危害更严重,因为是强势的国家专政工具肆意残害无辜的社会弱势个体的生命。
按照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和严打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司法精神,对这两起刑事案件都必须从重从快处理,然而结果的体现却迥然不同。首先是办案件效率凸显差异。“杨佳袭警”案今年7月1日发生,10月20日就做出了终审判决,立案、侦察、检察、一审、二审全部程序走完,仅仅只用了3个月零20天。人们一定会赞扬:上海公检法真有才,办案效率比高家庄还高!
再来看看周口“群警袭民”案,发案于2004年9月20日,直到2007年11月终审裁定才做出,历时3年零2个月。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文件规定,无论多么复杂、特殊的刑事案件,包括上级批准的“延时”,至终审判决最长时间都不得超过13个月。很显然,这起“群警袭民”案的办理,远远超出了法定的时限规定。同样是凶杀刑事案件,同样是案情相当简明,制裁犯罪百姓就如此雷厉风行,制裁犯罪的警察就如此拖延迟缓,两案办理的时差竟然多达25个月!
再者,在周口“群警袭民”案中,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为首的5名警察是残害无辜工人的主角,川汇区法院书记员李立田、吕留生是主谋和参与者。以维护社会治安、保护群众生命安全为天职的警察,竟然受雇充当害民的凶手,无论从法理还是天理伦理来说,“杀人偿命”,都必须从严从重惩处,首犯冷飞必须“斩立决”,却只判“死缓”。这显而易见是对警察故意杀人犯罪的袒护。我认为,不仅要对恶棍警长冷飞“斩立决”,对所有参与这起故意杀人犯罪的警察都应该按照法律量刑的上限从重严惩。
10月10日夜,哈尔滨市又发生一起“群警袭民”命案,数名警察群殴大学生林松岭致死。(10月23日中国法院网)会不会又像周口“群警袭民”案那样,“马拉松式”的拖延,“护短式”的偏袒,国民拭目以待。
我之所以把“杨佳袭警”与“群警袭民”两案相提并论,作以比较,目的是想提醒国家立法机构关注一种与法治精神相悖的“普象”:公检法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存在严重的有失公平公正的“选择性”,即对公民侵犯公权的犯罪,从重从快;而对公权侵犯公民私权的犯罪,从宽从慢。
先说“杨佳袭警”。北京市民杨佳,在上海骑无证无牌自行车被民警盘查、带至派出所询问受到警察殴打(杨佳法庭自证),“遂起意行凶报复”,于7月1日实施“报复袭警”,致警察6死3伤(另有一名保安受伤)。对此案,上海市高院于10月20日作出终审死刑裁定(10月21日《人民日报》)。
再看“群警袭民”。2004年9月20日,河南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民警孟军伟、张伞、许磊、王海宇,受周口市川汇区法院书记员吕留生、李立田之托,将周口市纱厂下岗工人李胜利(因与吕留生家人发生过口角)带至派出所,用衣服蒙住头,轮番殴打昏迷后,将其从三楼上扔下,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对此案,河南省高院于2007年11月,作出终审裁定,判处李立田死刑(已于今年10月23日执行)、吕留生死缓、冷飞无期徒刑。(10月24日新华网)
这两起故意杀人案的共同点就是,罪犯人性尽丧,极端凶残。所不同的,前者是一个草民报复行凶,致先行侵权施暴的警方6死3伤(尽管被报复者不一定是先行的侵权人,在报复者的眼里则是同一群体,其要报复的是上海警方);后者是5名警察平白无故地群殴一名下岗工人,并将其坠楼致死。还有一点不同是,前案致死6人,后案致死1人,前案罪犯比后案罪犯的罪恶深重得得多,但考究起来,后者性质更恶劣,危害更严重,因为是强势的国家专政工具肆意残害无辜的社会弱势个体的生命。
按照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和严打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司法精神,对这两起刑事案件都必须从重从快处理,然而结果的体现却迥然不同。首先是办案件效率凸显差异。“杨佳袭警”案今年7月1日发生,10月20日就做出了终审判决,立案、侦察、检察、一审、二审全部程序走完,仅仅只用了3个月零20天。人们一定会赞扬:上海公检法真有才,办案效率比高家庄还高!
再来看看周口“群警袭民”案,发案于2004年9月20日,直到2007年11月终审裁定才做出,历时3年零2个月。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文件规定,无论多么复杂、特殊的刑事案件,包括上级批准的“延时”,至终审判决最长时间都不得超过13个月。很显然,这起“群警袭民”案的办理,远远超出了法定的时限规定。同样是凶杀刑事案件,同样是案情相当简明,制裁犯罪百姓就如此雷厉风行,制裁犯罪的警察就如此拖延迟缓,两案办理的时差竟然多达25个月!
再者,在周口“群警袭民”案中,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为首的5名警察是残害无辜工人的主角,川汇区法院书记员李立田、吕留生是主谋和参与者。以维护社会治安、保护群众生命安全为天职的警察,竟然受雇充当害民的凶手,无论从法理还是天理伦理来说,“杀人偿命”,都必须从严从重惩处,首犯冷飞必须“斩立决”,却只判“死缓”。这显而易见是对警察故意杀人犯罪的袒护。我认为,不仅要对恶棍警长冷飞“斩立决”,对所有参与这起故意杀人犯罪的警察都应该按照法律量刑的上限从重严惩。
10月10日夜,哈尔滨市又发生一起“群警袭民”命案,数名警察群殴大学生林松岭致死。(10月23日中国法院网)会不会又像周口“群警袭民”案那样,“马拉松式”的拖延,“护短式”的偏袒,国民拭目以待。
2008年12月5日星期五
网评:杨佳速死唤起公众同情
据中国媒体报导,被判死刑的上海袭警案凶手杨佳已于周三(11月26日)上午被处决。这起导致6名警察死亡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此案的不同寻常之处在于凶手罕见地得到了大众同情。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上周五通知杨佳的家人,已核准对杨佳执行死刑。根据去年生效的规定,中国的所有死刑都要经最高法院复核。根据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死刑必须在核准后的7日内执行。
广告今年7月1日,28岁的北京籍无业人员杨佳闯进上海闸北区的一个警察所持刀行凶,导致六名警察死亡。据报导,此案的审理因北京奥运会而被推迟。但在8月末,他在经过短暂的闭门审理后被判处死刑。10月份,杨佳最终上诉失败,死刑判决被递交给最高法核准。
自案发以来,此案受到媒体的高度关注。虽然一开始,这种杀警察的行为引起了公愤,但在杨佳是因报复杀人的指控浮出水面后,公众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倒向了杨佳的一边。有当地媒体报导,杨佳曾在2007年10月因为骑一辆无照自行车而被上海警方逮捕并受到殴打。此后他曾打算起诉警方滥用职权,但遭到拒绝。
尽管大部分网民心里几乎都清楚,杨佳应该难逃一死,但还是有很多人表示担心审判不公正。中国当代艺术的领军人物兼社会评论家艾未未在博客中发表了一篇名为《对杨佳的审判不公就是对我们大家的威胁》的文章。他指出,此案发生前杨佳与上海警方的纠葛未得到彻底的调查。
一直在密切跟踪此案的北京律师刘晓原也在博客中发表了一篇名为《杨佳已死,程序不公》的文章。刘晓原并非此案中杨佳的代表律师,但他在另外一起案件中为杨佳的母亲服务,并在杨佳袭警案的审理过程中为他的家人提供了法律援助。
刘晓原称,无论发生了什么事,此案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审理。他表示,杨佳父亲为他聘请的律师遭到法院拒绝,法院为他安排了另外一名律师。杨佳母亲王静梅在他被捕后不久被带到北京一家警方管理的精神病院,并被扣押了132天。上周日(11月23日),王静梅被带至监狱与杨佳见面,然后被允许回家。
还有另外一些人认为,杨佳的行刑突显出政府对民意的漠视。
一位名为“十年砍柴”的知名博客作者称,是政府将杨佳塑造成了英雄。他们未经公正的审判就如此匆匆忙地将杨佳处死,只会为杨佳赢得更多的公众同情。
这名作者还称,如果这件案子的审理过程更透明,杨佳可能仍难逃一死,但却不会被视为“英雄”。
湖北网民Chinadongde为杨佳设立了网上灵堂,并声称要在行刑后悼念杨佳49天。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上周五通知杨佳的家人,已核准对杨佳执行死刑。根据去年生效的规定,中国的所有死刑都要经最高法院复核。根据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死刑必须在核准后的7日内执行。
广告今年7月1日,28岁的北京籍无业人员杨佳闯进上海闸北区的一个警察所持刀行凶,导致六名警察死亡。据报导,此案的审理因北京奥运会而被推迟。但在8月末,他在经过短暂的闭门审理后被判处死刑。10月份,杨佳最终上诉失败,死刑判决被递交给最高法核准。
自案发以来,此案受到媒体的高度关注。虽然一开始,这种杀警察的行为引起了公愤,但在杨佳是因报复杀人的指控浮出水面后,公众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倒向了杨佳的一边。有当地媒体报导,杨佳曾在2007年10月因为骑一辆无照自行车而被上海警方逮捕并受到殴打。此后他曾打算起诉警方滥用职权,但遭到拒绝。
尽管大部分网民心里几乎都清楚,杨佳应该难逃一死,但还是有很多人表示担心审判不公正。中国当代艺术的领军人物兼社会评论家艾未未在博客中发表了一篇名为《对杨佳的审判不公就是对我们大家的威胁》的文章。他指出,此案发生前杨佳与上海警方的纠葛未得到彻底的调查。
一直在密切跟踪此案的北京律师刘晓原也在博客中发表了一篇名为《杨佳已死,程序不公》的文章。刘晓原并非此案中杨佳的代表律师,但他在另外一起案件中为杨佳的母亲服务,并在杨佳袭警案的审理过程中为他的家人提供了法律援助。
刘晓原称,无论发生了什么事,此案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审理。他表示,杨佳父亲为他聘请的律师遭到法院拒绝,法院为他安排了另外一名律师。杨佳母亲王静梅在他被捕后不久被带到北京一家警方管理的精神病院,并被扣押了132天。上周日(11月23日),王静梅被带至监狱与杨佳见面,然后被允许回家。
还有另外一些人认为,杨佳的行刑突显出政府对民意的漠视。
一位名为“十年砍柴”的知名博客作者称,是政府将杨佳塑造成了英雄。他们未经公正的审判就如此匆匆忙地将杨佳处死,只会为杨佳赢得更多的公众同情。
这名作者还称,如果这件案子的审理过程更透明,杨佳可能仍难逃一死,但却不会被视为“英雄”。
湖北网民Chinadongde为杨佳设立了网上灵堂,并声称要在行刑后悼念杨佳49天。
2008年12月4日星期四
英国《金融时报》:杨佳案背后的公权力边界
“你就不能学学人家杨佳?”20年前,杨佳的邻居教训自己爱惹事的孩子时会把这句话挂在嘴边。20年后,当这位邻居在报纸上看到杨佳杀人的报道时不禁悚然。杨佳杀人了,杀的还是警察,而且使6人毙命。一个北京的无业青年身赴上海杀害素不相识的警察,他是谁?为什么?公众渴望知道真相的心情可想而知。
这个28岁的年轻人残忍戕害生命的行为同时也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很快,上海市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毋庸置疑,面对无辜的逝者和伤者,对于一个没有放弃用死刑约束公民行为的社会,这一判决维护了法律应有的底限。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事实呈现在中国公众面前,杨佳开始从施害者的单一身份变为双重身份,即个人伤害的施加者和公权力伤害的承受者,而且前者越来越被善意的忽视,后者越来越被无意的放大。其结果,杨佳赢得了社会的广泛同情而执行法律的司法机构却被公众广泛质疑。在这个“范跑跑”们都会被广泛谴责的社会,何以形成司法价值取向与社会价值取向的严重悖离?
中国公众质疑的发轫之处皆与魔鬼同存于细节之中。如,上海警方面对公众要求公开其昔日处理杨佳自行车案时长达5小时的全部录音录相资料时,只是公布经过其精心选择的短短4分钟录音;又如本属当事一方而应回避的上海市警方,却偏偏自己侦查;再如杨佳之母被上海市警方带走协助办案后便告失踪;上海方面为杨佳指定的辩护律师原来上海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公开审理的旁听席上,坐满司法系统的内部人士;二审中律师要求的重新进行精神鉴定被当庭驳回如此等等。以上细节使法律在成功捍卫了自己底限的同时,没能同时捍卫法律的应有的尊严和程序正义。
显然,在公众的舆论平台上,杨佳袭警一案,由于司法当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疏漏,逐渐使警察和杨佳都被公众符号化。警察成为强权机构的象征;杨佳则被当作弱势群体的代表。杨佳袭警案由此被公众诠释为弱势群体向权力机构主张权利的过程。杨佳案的审理则被舆论赋予寻求法律程序正义的意义。于是,审判杨佳的方式已经远比审判杨佳的结果重要。中国公众已经从弱势群体的同情者,变为法律程序的监督者。他们要保护的其实不杨佳的生命,而是杨佳的权利。当然,这也是每个中国公民的自己权利。
中国民间有舆论认为,杨佳是被权力机构的“合法伤害权”伤害在先,才会铤而走险。这一逻辑,不断被上海警方曾两次上门解释、杨母离奇消失、杨佳精神鉴定、案件审理公开度不够等细节放大;这一逻辑还被公众在对自身生活经历的回忆中被强化,使公众中对杨佳理解者多之,这以早期听其案情倾诉的律师为代表;同情者多之,这以不断重复其年少时的安分守己的媒体为代表;敬佩者多之,在网络上,甚至称其为“侠”,而唯独谴责者少之,忽略了被害警察的无辜,忽略了被伤的保安其实与杨佳同属社会弱势群体一员。附着在此案司法价值上的社会价值,成为舆论的风暴中心。这使公众对司法者提出了高标准的行为要求,在这一高标准之下,政府部门表现出的诚意,如没有让闸北区分局回避侦查此案,同时还对杨佳作了精神病鉴定并出具报告,都成了对公众意愿的敷衍。更遗憾的是,正因为以上程序疏漏的存在,法律并没有取得完胜,杨佳也没认罪,他仍将犯案动机解释为,“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他仍然认为,被他戗杀的6个人不是无辜的——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由于筹划、筹备直至实施都由个人完成,没有“上下家”和同伙,没有机构和组织指使,没有成文的行动策划,杨佳这类举动被称为个人极端暴力行为。中国社会正进入转型期,这种转型在社会层面,突出表现为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政府角色的回归;同时,在收入分配严重失衡的情况下,人格尊严成为底层民众立足于当下商业社会的脆弱基础。而法律是他们寄予厚望的庇护所。审视杨佳的犯罪背景:曾在山西遭太原警方殴打,在上海被作为偷自行车的嫌犯遭遇长时间盘问,以及其母长达8年的上访经历——其间,个人及其家庭轨迹中遭遇的司法机构的不做为、滥做为清晰可现。这些经历和感受显然触及了他的人格尊严,促使他不惜一切,以个人极端暴力相报复。
中国经济学家吴敬琏曾经说过,“实行法治,即符合公认正义的法律(善法)统治,是发达市场经济共有的特征。法治不但具有值得追求的普世价值,而是非人格化交换占据市场经济的必须制度支撑”。
杨佳袭警案中,警方的支持者们由于司法机关在程序正义上的不足,恰恰违背了社会公众的普遍持有的基本普世价值,导致了在舆情大战中的失败。不是公众苛刻到一定要纠缠于杨佳是否在盘问中被殴打,不是公众幼稚到一定相信杨佳母亲的出庭一定可以挽救她孩子的生命。公众只是想通过程序的公开了解那些哪怕是微不足道的事实,了解公权力在法律程序中的边界,因为这能给他们相信法律一个强大的支撑。这是善法为自己建立声誉的必要基础。
也许警方应该拿出办理杨佳袭警案的效率找出失踪100多天的杨佳母亲,以这个公民的出现和表达捍卫法律的正义与尊严。
(作者为中国资深媒体人)
这个28岁的年轻人残忍戕害生命的行为同时也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很快,上海市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毋庸置疑,面对无辜的逝者和伤者,对于一个没有放弃用死刑约束公民行为的社会,这一判决维护了法律应有的底限。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事实呈现在中国公众面前,杨佳开始从施害者的单一身份变为双重身份,即个人伤害的施加者和公权力伤害的承受者,而且前者越来越被善意的忽视,后者越来越被无意的放大。其结果,杨佳赢得了社会的广泛同情而执行法律的司法机构却被公众广泛质疑。在这个“范跑跑”们都会被广泛谴责的社会,何以形成司法价值取向与社会价值取向的严重悖离?
中国公众质疑的发轫之处皆与魔鬼同存于细节之中。如,上海警方面对公众要求公开其昔日处理杨佳自行车案时长达5小时的全部录音录相资料时,只是公布经过其精心选择的短短4分钟录音;又如本属当事一方而应回避的上海市警方,却偏偏自己侦查;再如杨佳之母被上海市警方带走协助办案后便告失踪;上海方面为杨佳指定的辩护律师原来上海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公开审理的旁听席上,坐满司法系统的内部人士;二审中律师要求的重新进行精神鉴定被当庭驳回如此等等。以上细节使法律在成功捍卫了自己底限的同时,没能同时捍卫法律的应有的尊严和程序正义。
显然,在公众的舆论平台上,杨佳袭警一案,由于司法当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疏漏,逐渐使警察和杨佳都被公众符号化。警察成为强权机构的象征;杨佳则被当作弱势群体的代表。杨佳袭警案由此被公众诠释为弱势群体向权力机构主张权利的过程。杨佳案的审理则被舆论赋予寻求法律程序正义的意义。于是,审判杨佳的方式已经远比审判杨佳的结果重要。中国公众已经从弱势群体的同情者,变为法律程序的监督者。他们要保护的其实不杨佳的生命,而是杨佳的权利。当然,这也是每个中国公民的自己权利。
中国民间有舆论认为,杨佳是被权力机构的“合法伤害权”伤害在先,才会铤而走险。这一逻辑,不断被上海警方曾两次上门解释、杨母离奇消失、杨佳精神鉴定、案件审理公开度不够等细节放大;这一逻辑还被公众在对自身生活经历的回忆中被强化,使公众中对杨佳理解者多之,这以早期听其案情倾诉的律师为代表;同情者多之,这以不断重复其年少时的安分守己的媒体为代表;敬佩者多之,在网络上,甚至称其为“侠”,而唯独谴责者少之,忽略了被害警察的无辜,忽略了被伤的保安其实与杨佳同属社会弱势群体一员。附着在此案司法价值上的社会价值,成为舆论的风暴中心。这使公众对司法者提出了高标准的行为要求,在这一高标准之下,政府部门表现出的诚意,如没有让闸北区分局回避侦查此案,同时还对杨佳作了精神病鉴定并出具报告,都成了对公众意愿的敷衍。更遗憾的是,正因为以上程序疏漏的存在,法律并没有取得完胜,杨佳也没认罪,他仍将犯案动机解释为,“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他仍然认为,被他戗杀的6个人不是无辜的——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由于筹划、筹备直至实施都由个人完成,没有“上下家”和同伙,没有机构和组织指使,没有成文的行动策划,杨佳这类举动被称为个人极端暴力行为。中国社会正进入转型期,这种转型在社会层面,突出表现为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政府角色的回归;同时,在收入分配严重失衡的情况下,人格尊严成为底层民众立足于当下商业社会的脆弱基础。而法律是他们寄予厚望的庇护所。审视杨佳的犯罪背景:曾在山西遭太原警方殴打,在上海被作为偷自行车的嫌犯遭遇长时间盘问,以及其母长达8年的上访经历——其间,个人及其家庭轨迹中遭遇的司法机构的不做为、滥做为清晰可现。这些经历和感受显然触及了他的人格尊严,促使他不惜一切,以个人极端暴力相报复。
中国经济学家吴敬琏曾经说过,“实行法治,即符合公认正义的法律(善法)统治,是发达市场经济共有的特征。法治不但具有值得追求的普世价值,而是非人格化交换占据市场经济的必须制度支撑”。
杨佳袭警案中,警方的支持者们由于司法机关在程序正义上的不足,恰恰违背了社会公众的普遍持有的基本普世价值,导致了在舆情大战中的失败。不是公众苛刻到一定要纠缠于杨佳是否在盘问中被殴打,不是公众幼稚到一定相信杨佳母亲的出庭一定可以挽救她孩子的生命。公众只是想通过程序的公开了解那些哪怕是微不足道的事实,了解公权力在法律程序中的边界,因为这能给他们相信法律一个强大的支撑。这是善法为自己建立声誉的必要基础。
也许警方应该拿出办理杨佳袭警案的效率找出失踪100多天的杨佳母亲,以这个公民的出现和表达捍卫法律的正义与尊严。
(作者为中国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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